協議離婚的「最佳時機」,千萬別錯過!

離婚就是一場博弈,是雙方心理上情感上法律上的多重較量。其實很多當事人找到我的時候已經是錯過了協議離婚的最佳時機。

協議離婚的「最佳時機」,千萬別錯過!

第1種情況:快速決定抓住時機趕快離,這種情況適合,比如發現對方出軌不能接受,堅決要離婚的,或者是對方有家暴賭博的惡習的。

第2種情況:未雨綢繆,靜待時機。這種情況適合財產比較複雜,確實需要花時間進行財產安排,或者是孩子的撫養權在當下可能不容易爭取到,需要花時間來重建爭取撫養權的有利條件的。

記住,任何最佳時機都是有自己創造的,如果不知道該怎麼做,一定記得提前諮詢律師,提早規劃!同時還是要毫無保留,將當下的想法和困境全盤托出,因爲只有律師瞭解你的真實想法,纔會知道從哪方面下手幫你獲取最大化利益。

要知道,離婚講究策略,而不是蠻幹,如果你願意用忍耐換將來的舒適,我會教你如何規劃創造最好的時機。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依照我國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時,應當堅持貫徹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民法典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財產權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一項重要內容。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因此,離婚時享有平等的財產分割權。對共同債務,則有平等的清償義務。不能將財產只判給一方,而不分給有過錯的另一方;不允許以多佔有財產作爲離婚的交換條件;更不允許財產在誰手中即歸誰。

(二)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分割權,並不意味着分割共同財產時一律平均分配。要注意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這是由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地位還相對較低的狀況所決定的,是對男女平等原則的重要補充。

(三)有利於生產和生活的原則。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損害財產的效用和經濟價值。屬於一方使用或經營的生產資料,應儘可能地分給使用或經營的一方,對另一方可分給其他財產或作價補償。對各種生活資料,也要考慮雙方及子女的需要,實事求是地合理分割。不宜分割的,應根據財產的來源和實際需要,予以合理調整和作價處理。

(四)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所謂過錯,是指一方虐待、遺棄或傷害配偶的行爲,有第三者或重婚的行爲,因生女孩而製造矛盾導致感情破裂的行爲等。因一方有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處理時,不僅要分清是非,對有過錯一方給予應得的處分或依法制裁,而且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對無過錯一方應給照顧。

(五)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分割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借分割共同財產之機將國家、集體或他人財產據爲已有的,必須如數返還;情節嚴重的,應依法制裁。對與他人合夥的財產,應先析出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份割,然後再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