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中的“顯失公平“

我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對顯失公平作出了規定,其是指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爲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其理論基礎主要來源於我國民法中所確立的公平原則,主要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在確定一個民事法律行爲是否構成顯失公平的情形時,必須滿足客觀的雙重要件:一方面主觀要件爲一方明知道對方處在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另一方面客觀要件則須雙方的給付明顯有失公平,下面附上一起顯失公平的經典案例。

民事法律中的“顯失公平“

20202月的一天,張XX駕駛摩托車與步行的馮XX發生交通事故,導致馮XX受傷。XX在事故發生後駕車逃逸,於後向公安機關自首,交管部門認定XX對該起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生後,馮XX到北京市紅十字會急診搶救中心就診,入院診斷爲右內、外、後踝粉碎骨折,右踝關節脫位,腰3椎體壓縮骨折,腰4/5、腰5/1椎間盤突出。張XX投案後次日,與XX簽訂《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約定由XX一次性賠償XX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10.8萬元,XX放棄後續求償權。但該起事故事實上造成的損失遠遠大於雙方約定,於是馮XX在出院後向張XX繼續追究損失,張XX則認爲雙方已經簽訂了協議,馮XX無權繼續追償。XX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雙方簽訂的《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最終法院認爲XXXX簽訂的《交通事故私了協議書》是爲了急需欠款做手術,且不能預見因該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而XX主觀上利用了XX當時需要手術急需醫療費的危困狀態,客觀上造成了雙方所確定的權利義務明顯失衡該協議顯失公平,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