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北京安嘉律師事務所介紹到:1。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2.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3.知識產權收入;4.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所得;5.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6.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什麼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1夫妻共同財產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

()工資、獎金和勞動報酬;

()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知識產權收入;

()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但民法典第1063條第3款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共有的財產,包括:

一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所得;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基本養老金和破產安置補償款。

()夫妻一方婚後個人財產產生的收入,但孳息和自然增值除外;

()一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當事人結婚後,雙方父母出資購房的,未明確約定房屋只歸一方所有的。

2婚前可以約定婚前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嗎?

可以,但必須是書面的。

根據《民法典》第1065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歸各自所有、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知道約定的,夫妻一方的對外債務以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七條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三款所稱“相對人知道約定”,由夫妻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一般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僅限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婚後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會因爲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爲夫妻共同財產。所謂婚後取得的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財產權的時間。即從婚姻生效之日起至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