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十級

十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十級

  5.10.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輕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輕度受限;

  2)顱腦損傷後遺腦軟化竈形成,伴有神經系統症狀或者體徵;

  3)一側部分面癱;

  4)嗅覺功能完全喪失;

  5)尿崩症(輕度);

  6)四肢重要神經損傷,遺留相應肌羣肌力4級以下;

  7)影響陰莖勃起功能;

  8)開顱術後。

  5.10.2 頭面部損傷

  1)面顱骨部分缺損或者畸形,影響面容;

  2)頭皮瘢痕形成或者無毛髮,面積達40.0cm2;

  3)面部條狀瘢痕形成(寬度達0.2cm),累計長度達6.0cm,其中至少3.0cm位於面部中心區;

  4)面部條狀瘢痕形成,累計長度達10.0cm;

  5)面部塊狀瘢痕形成,單塊面積達3.0cm2,或者多塊累計面積達5.0cm2;

  6)面部片狀細小瘢痕形成或者色素異常,累計面積達10.0cm2;

  7)一側眼瞼下垂,遮蓋部分瞳孔;一側眼瞼輕度畸形;一側瞼球粘連影響眼球運動;

  8)一眼淚器損傷後遺溢淚;

  9)一眼眶骨折後遺眼球內陷2mm以上;

  10)複視或者斜視;

  11)一眼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累及瞳孔區;一眼角膜移植術後;

  12)一眼外傷性青光眼,經手術治療;一眼外傷性低眼壓;

  13)一眼外傷後無虹膜;

  14)一眼外傷性白內障;一眼無晶體或者人工晶體植入術後;

  15)一眼中度視力損害;

  16)雙眼視力≤0.5;

  17)一眼視野中度缺損,視野有效值≤48%(直徑≤60°);

  18)一耳聽力障礙≥61dB HL;

  19)雙耳聽力障礙≥41dB HL;

  20)一側前庭平衡功能喪失,伴聽力減退;

  21)耳廓缺損或者畸形,累計相當於一側耳廓的30%;

  22)鼻尖或者鼻翼部分缺損深達軟骨;

  23)脣外翻或者小口畸形;

  24)脣缺損或者畸形,致露齒;

  25)舌部分缺損;

  26)牙齒缺失或者折斷7枚以上;牙槽骨部分缺損,合併牙齒缺失或者折斷4枚以上;

  27)張口受限Ⅰ度;

  28)咽或者咽後區損傷影響吞嚥功能。

  5.10.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頦頸粘連畸形鬆解術後;

  2)頸前三角區瘢痕形成,累計面積達25.0cm2;

  3)一側喉返神經損傷,影響功能;

  4)器質性聲音嘶啞;

  5)食管修補術後;

  6)女性一側乳房部分缺失或者畸形;

  7)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並後遺2處畸形癒合;

  8)肺修補術後;

  9)呼吸困難(輕度)。

  5.10.4 腹部損傷

  1)腹壁疝,難以手術修補;

  2)肝、脾或者胰腺修補術後;

  3)胃、腸或者膽道修補術後;

  4)膈肌修補術後。

  5.10.5 盆部及會陰部損傷

  1)腎、輸尿管或者膀胱修補術後;

  2)子宮或者卵巢修補術後;

  3)外陰或者陰道修補術後;

  4)睾丸破裂修補術後;

  5)一側輸精管破裂修復術後;

  6)尿道修補術後;

  7)會陰部瘢痕攣縮,肛管狹窄;

  8)陰莖頭部分缺失。

  5.10.6 脊柱、骨盆及四肢損傷

  1)樞椎齒狀突骨折,影響功能;

  2)一椎體壓縮性骨折(壓縮程度達1/3)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體骨折經手術治療後;

  3)四處以上橫突、棘突或者椎弓根骨折,影響功能;

  4)骨盆兩處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

  5)一側髕骨切除;

  6)一側膝關節交叉韌帶、半月板伴側副韌帶撕裂傷經手術治療後,影響功能;

  7)青少年四肢長骨骨折累及骨骺;

  8)一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75%以上;

  9)雙上肢長度相差4.0cm以上;

  10)雙下肢長度相差2.0cm以上;

  11)四肢任一大關節(踝關節除外)功能喪失25%以上;

  12)一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

  13)下肢任一大關節骨折後遺創傷性關節炎;

  14)肢體重要血管循環障礙,影響功能;

  15)一手小指完全缺失並第5掌骨部分缺損;

  16)一足拇趾功能喪失75%以上;一足5趾功能喪失均達50%;雙足拇趾功能喪失均達50%;雙足除拇趾外任何4趾功能均完全喪失;

  17)一足跟骨粉碎性骨折畸形癒合;

  18)一足足弓結構部分破壞;

  19)手或者足功能喪失分值≥10分。

  5.10.7 體表及其他損傷

  1)手部面板瘢痕形成或者植皮術後,範圍達一手掌面積50%;

  2)面板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4%;

  3)面板創面長期不愈超過1年,範圍達體表面積1%。

  6 附則

  6.1 遇有本標準致殘程度分級系列中未列入的致殘情形,可根據殘疾的實際情況,依據本標準附錄A的規定,並比照最相似等級的條款,確定其致殘程度等級。

  6.2 同一部位和性質的殘疾,不應採用本標準條款兩條以上或者同一條款兩次以上進行鑑定。

  6.3 本標準中四肢大關節是指肩、肘、腕、髖、膝、踝等六大關節。

  6.4 本標準中牙齒折斷是指冠折1/2以上,或者牙齒部分缺失致牙髓腔暴露。

  6.5 移植、再植或者再造成活組織器官的損傷應根據實際後遺功能障礙程度參照相應分級條款進行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6.6 永久性植入式假體(如顱骨修補材料種植牙、人工支架等)損壞引起的功能障礙可參照相應分級條款進行致殘程度等級鑑定。

  6.7 本標準中四肢重要神經是指臂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正中神經、尺神經、橈神經和肌皮神經等)和腰骶叢及其分支神經(包括坐骨神經、腓總神經和脛神經等)。

  6.8 本標準中四肢重要血管是指與四肢重要神經伴行的同名動、靜脈。

  6.9 精神分裂症或者心境障礙等內源性疾病不是外界致傷因素直接作用所致,不宜作爲致殘程度等級鑑定的依據,但應對外界致傷因素與疾病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說明。

  6.10 本標準所指未成年人是指年齡未滿18週歲者。

  6.11 本標準中涉及面部瘢痕致殘程度需測量長度或者面積的數值時,0~6週歲者按標準規定值50%計,7~14週歲者按80%計。

6.12 本標準中凡涉及數量、部位規定時,註明"以上"、"以下"者,均包含本數(有特別說明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