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生活中,當夫妻感情破裂時,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離婚,離婚方式有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協議離婚的條件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訴訟離婚則以夫妻感情破裂爲原則。民法典中規定的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係。
當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感情破裂有以上幾種情形時,經法院調解無效的,可准予離婚。夫妻離婚時可以先協商有關離婚時涉及到的糾紛,如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等,在自願公平的前提下簽訂離婚協議,如果協商無法解決,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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