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罰金是多少

一、開設賭場罪罰金是多少

開設賭場罪罰金是多少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要處罰金,但是並沒有說具體罰多少,我國刑法總則規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對於罰金的具體數額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罰金與法院的事實認定有關,涉案金額越大罰金也越高,基本成正比,另會考慮被告人自願認罪、退贓等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爲。 聚衆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爲。

開設賭場罪要根據《刑法》第303條的規定處罰: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開設賭場與聚衆賭博的區別

聚衆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爲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爲,兩者的區別在於:

1、聚衆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衆賭博行爲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衆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衆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衆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衆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小編在上文已經爲您詳細的介紹了有關開設賭場罪的法律知識,首先是開設賭場罪的罰金要根據實際情況來確定。其次是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303條的規定來處罰。最後是聚衆賭博與開設賭場的區別,總結了四點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