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處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開設賭場罪處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解決有些社會不良風氣是要從源頭下手的,這樣才能治標又治本。就比如說每年有很多高利貸引發的惡性案件的起源就是在於當事人參加了賭博,不允許賭博的同時也要把設立在各地的賭場一律銷燬才行的,一般開設賭場除了要坐牢還要承擔一部分的法罰金的。那麼,開設賭場罪處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開設賭場罪處罰金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要處罰金,但是並沒有說具體罰多少,我國刑法總則規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對於罰金的具體數額未作規定。司法實踐中,罰金與法院的事實認定有關,涉案金額越大罰金也越高,基本成正比,另會考慮被告人自願認罪、退贓等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二、開設賭場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爲。 聚衆賭博和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

1、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爲。

開設賭場罪要根據《刑法》第303條的規定處罰: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開設賭場與聚衆賭博的區別

聚衆賭博與開設賭場均有爲賭博提供場所、賭具等物質便利條件的行爲,兩者的區別在於:

1、 聚衆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賭頭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際關係在小範圍內組織他人蔘賭,聚衆賭博行爲中其成員相對固定,同時賭頭也參與賭博;開設賭場具有一定的規模,參賭的人員衆多。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由賭徒介紹或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

2、聚衆賭博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組織參賭人員在一次賭博結束後,下一次賭博又須再次組織;

開設賭場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只要在其時間內、賭博人員來到賭場均能進行賭博活動。

3、賭具的提供,聚衆賭博中的賭具有時由召集者提供,有時由參賭者自帶;

開設賭場中的賭具一般由賭場提供。

4、 聚衆賭博的賭博方式一般由參賭人員臨時確定;

開設賭場的賭博方式具有多樣性,一般由經營者事先設定,提供籌碼,有時還有一定的賭博規程。

由此可見,開設賭場罪處罰金標準沒有統一規定,因爲本身開設的賭場的規模和該賭場所謂的盈利狀態等都是不一樣的,罰金都是跟開設賭場造成的實際危害情節成正比的,並且我國絕大多數的犯罪行爲的罰金標準還是賦予了法庭工作人員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權的,國家從來沒有將罰金標準進行固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