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的罰金標準是怎麼樣的?

開設賭場罪的罰金標準是怎麼樣的?

我們生活中經常會有很多人到麻將館打麻將,很多人認爲這個是賭場。那麼關於開設賭場罪的罰金標準是怎麼樣的?關於開設賭場是要賭資達到了一定以的標準才構成的,普通的麻將館一般都是休閒場所,不構成開設賭場罪,賭資達到了五萬元以上的就涉嫌開設賭場罪了。

一、開設賭場罪的罰金標準

賭資累計在五萬元以上者,其行爲已經觸犯了《刑法》第303條之規定,涉嫌賭博罪或者爲開設賭場罪,依法要追究刑事責任。

賭資在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法律連結:《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附:《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衆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爲:

(一)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

(三)爲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

(四)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透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爲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蔘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爲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一)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援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爲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資訊有關的廣告或者爲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爲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爲的;

(二)爲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援、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透過銷燬、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爲人明知的。

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開設賭場罪的罰金標準是怎麼樣的?關於開設賭場罪,是一個比較嚴重的罪名,就是非法的提供別人賭博的場所,讓更多的的人犯罪,是一個性質比較嚴重的行爲,依法應該對主要的負責人員進行刑事處罰,並且罰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