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爲幫信罪?哪些行爲易構成幫信罪呢?

何爲幫信罪: “幫信罪”,即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7條規定的“幫助資訊網絡犯罪活動罪”。

何爲幫信罪?哪些行爲易構成幫信罪呢?

顧名思義,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絡實施犯罪,爲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爲。”再簡單一點說,大家可以將之理解爲:詐騙分子的幫兇。在實際中多表現爲租售銀行卡、電話卡;跑分;開發違規App;爲相關電信詐騙App進行廣告推廣等行爲。他們構成了電信詐騙鏈條中重要一環,被稱爲電信詐騙“工具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信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幫信”行爲在整個電信詐騙過程中起着關鍵作用。

首先是增加受害人數量。“幫信罪”的一大危害在於給騙子提供了廣告推廣支援,讓騙子能騙到更多人。電信詐騙犯罪分子不惜花費詐騙金額的接近一半來擴大受騙羣體,可見“引流”對騙子的重要性有多大,堪稱所有電信詐騙的“前菜”。

另外是幫助騙子逃脫監管。無數受害者苦苦追問:“爲什麼我被騙的錢要不回來。”其中一大原因正是在於越來越多人出於僥倖心理,爲了蠅頭小利給騙子提供資金流轉的銀行卡,幫助騙子把騙來的錢變現。大家要知道,身處境外的詐騙團伙,無法也不敢直接轉移騙來的資金,必須透過大量從別處收來的實名認證銀行卡,實現多次、多層級轉賬,快速將錢款“洗白”。

如果沒有境內帳戶的參與,被騙資金很難流出。

生活中哪些行爲易構成“幫信罪”

1、 租售微信號

這本質上是網絡黑灰產業鏈爲了借用普通用戶身份實施違法犯罪行爲、逃避監管追蹤而佈設的陷阱。用戶如果明知用於不法用途,卻仍然租售微信號,就有很大概率涉及“幫信罪”。

2、 幫人刷單走流水

這種行爲能幫騙子把騙來的資金進行“洗白”,是構成“幫信罪”的常見行爲之一。

3、幫助犯罪分子拉微信羣

幫助騙子建羣並最終導致詐騙成功的人,本質上已經成爲犯罪成員,爲貪圖小利而害人害己。

4、 出售出借“銀行卡”“手機卡”

只要你出借的物品能夠幫助犯罪分子進行支付結算,你就是“幫信罪”的打擊對象。

5、爲詐騙犯罪集團提供開發軟件、提供技術支援

比較常見的是架設GOIP設備,爲詐騙人員撥打詐騙電話開“後門”。參與其中的通常是大學生、科技公司技術人員等,這些本該前景光明的年輕人,因爲一時之利,揹負罪名與罵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