淨身出戶“承諾書”有用嗎?這樣才行!

淨身出戶“承諾書”有用嗎?這樣才行!

淨身出戶“承諾書”有用嗎?這樣才行!

有人想知道作爲相對弱勢一方,女性在婚姻中該如何保護自身權益?很多人往往會會和男方簽訂一些協議或者承諾書,把這當做最後一根稻草。

但實際上無論是忠誠協議還是以出軌爲前提的“淨身出戶”承諾書,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爲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依據。例如,在2019年的一個案例中就出現了這種結果。

案例

2009年7月5日登記結婚的黃某(男)與李某(女),共同購買商品房一套和價值20萬元的小轎車一輛。兩人在發生矛盾後黃某向李某出具一份書面承諾:“本人如日後在婚內出軌,婚後所有財產歸妻子所以,本人自願淨身出戶”。2018年9月20日,黃某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庭審中,李某同意離婚,並提供證據證實黃某早已出軌,要求依據承諾書判決所有財產歸李某所有。

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該條款明確規定了以離婚爲前提的協議的生效條件。

而實際上,黃某簽訂的“淨身出戶”承諾書正是約定在離婚時雙方對於財產分割的約定,故應當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確定該條款未生效。最終李某也並未獲得所有財產,訴訟請求未得到法院支援。

與忠誠協議相類似的夫妻婚內財產協議則不同。婚內財產協議不以離婚爲生效條件,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且雙方意思表達真實出於自願,就形成了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具有強制力。

並而根據我國《婚姻法》第19條第一款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可以看出:

1、夫妻可以對雙方婚前各自的財產進行約定,可以約定爲歸各自所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例如:男方婚前有一輛車,雙方可以約定該車歸男方所有,或者約定該車歸雙方共有,也可以約定該車歸女方所有,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自願就可以。

2、雙方對婚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例如,婚後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一套,協議可以約定該房屋歸男方或者女方單獨所有,也可以約定歸雙方共同所有。

3、雙方婚內債權債務的約定,按照雙方的約定即可。

綜上分析,無論是忠誠協議還是以出軌爲前提的“淨身出戶”承諾書,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忠誠協議也並不能成爲婚姻的保障。以忠誠協議爲由主張全部財產,並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是雙方可就婚內的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協議對於財產的約定約束雙方當事人,具有強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