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清同居關係中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法律問題

婚姻,是男女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結合方式,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而隨着時代的發展,同居觀念也逐漸被公衆所接受。

那麼,大家有沒有想過,同居關係不同於婚姻關係,同居雙方在同居期間生育子女、購置房產、投資盈利,一旦雙方分開發生糾紛,該怎樣處理?和夫妻離婚時一樣,還是會有明顯不同?


  法官說法    


下面

我們將梳理一下同居的概念及類型

並從同居關係中的子女撫養

同居關係中的財產分割

以及同居關係下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保護

幾方面入手

對同居關係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

進行簡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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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同居的概念及類型

同居,顧名思義,是共同居住生活。查閱《現代漢語詞典》,“同居”有兩項含義:

一是指同在一處居住;

二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雙方沒有結婚而共同生活。在這裏,我們要討論的是第二項含義的同居:即男女成爲夫妻後共同生活,或者未結婚而共同生活。

現實生活中,有夫妻之間合法的同居,有已婚人士與婚外第三人之間的同居,還有戀愛情侶之間的同居,如何對其類型進行歸納,我們做了嘗試,即將同居分爲三大類:婚內同居、婚外同居、非婚同居。

婚內同居”,包括合法有效婚姻的夫妻雙方在婚內同居,也包括《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的無效、被撤銷婚姻雙方曾經的婚內同居。

婚外同居”,主要是指《民法典》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非婚同居”,包括《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7條、第8條所稱的未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也包括未登記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情形。

上述類型的歸納,未必十分嚴謹或周延,但起碼讓我們瞭解了同居情形的複雜性。下面,我們就主要看一下婚外同居、非婚同居的雙方,因同居關係,可能會給自身或利益相關方帶來怎樣的法律後果。


02同居相關的法律問題

同居雙方共同生活,可能會生育子女,可能會有財產爭議,如同居一方原本就存在合法婚姻關係,還會對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造成影響。

下面,我們就從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保護等三方面,對同居關係的法律後果作一簡單梳理。


01

子女撫養


案例一

甲男和乙女在2016年相識並戀愛同居,後生育一男孩。2018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孩子隨女方共同生活。後乙女以孩子名義將甲男訴至法院,要求甲男支付每月1800元的撫養費,直到孩子18週歲爲止。甲男承認男孩是其所生,但表示自己月收入僅7、8千元,在上海交完房租後僅能勉強維持生活,只同意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在這樣一個案件中,撫養費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援,支援的話,能有多少金額?

法院經審理,考慮到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認定原告主張的撫養費在合理範圍,支援了其訴請。

上述案件中,如法院調查發現甲男和他人有合法婚姻關係,在婚內已經生育有一子一女,後婚外和乙女同居並生育男孩,此時,乙女以男孩名義起訴主張撫養費,甲男以自己要撫養原來的孩子爲由,拒不支付,是否有其道理?結論是:法院還會支援原告的訴請,但會兼顧婚生子女與非婚生子女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在金額上略作調整。爲什麼是這樣的處理方式?

我國《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或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該規定,與原《婚姻法》第25條之規定一脈相承。因此,不論父母之間是婚姻關係、同居關係甚至是一夜情的關係,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不受影響,也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這是處理同居關係中子女撫養問題的基本原則。

如果說,同居關係中的子女撫養問題有着十分簡單而清晰的處理原則的話,那麼,同居關係中的財產問題,就要複雜得多。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同居關係中的財產分割


02

財產分割


我國《民法典》第1054條規定,對無效、被撤銷婚姻雙方在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22條規定:“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

上述規定,是無效、被撤銷婚姻雙方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原則的規定,但相對於上述情況,實踐中其他的同居情形如非婚同居,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如何分割,法律並無規定。

案例二

甲男與乙女相識並戀愛、同居多年。2019年,乙女訴至法院稱,同居期間,其曾給過男方多筆錢款,雙方日常生活開支、收入等也是共同分配。現乙女發現甲男在同居期間隨意揮霍兩人共同財產,花費近100萬元用於打賞網絡平臺主播,故乙女要求甲男返還屬於乙女並被甲男揮霍掉的50萬元。乙女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援?

法院經審理認爲,本案中,雙方雖有同居事實,但乙女並未能舉證證明甲男所支付的錢款系雙方共同共有,故駁回乙女的主張。

一般情況下,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財產應歸各自所有,即便有同居情形,也並不必然導致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成爲雙方共有之財產。只有在特定情況下,纔可能導致共有情形的發生。

案例三2010年5月至2014年3月,甲男與乙女以戀人名義同居。兩人共同在娛樂場所工作,並分別負責介紹客人及接待客人等業務,收入不菲,幾年下來兩人積蓄了數百萬元。同居期間,兩人銀行卡有大量錢款往來。雙方結束同居關係後,甲男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雙方同居期間(2008年底至2014年3月29日)的財產。對於這樣的情況,甲男的訴請能否得到支援?

法院經審理認爲,甲男與乙女曾經同居,而且從雙方的收入來源、銀行存款的管理、款項的支配等事實,可以印證雙方財產已經完全混同,故同居期間取得財產應屬雙方共有。由於雙方均無法證明同居關係期間各自的確切收入情況,故從收入來源、雙方當事人對收入的貢獻等因素綜合考量,酌定乙女和甲男按70%、30%的比例分割共有財產。


通常來講,除法律有明確規定外,同居關係中的財產分割,首先,應看雙方是否存在協議,如有協議,應尊重雙方的協議安排;其次,如無協議,則要看雙方同居期間生活關係是否緊密、財產是否存在混同,如存在財產混同情況,可考慮同居期間雙方取得的財產爲雙方共有,並酌情作出分割。

爲什麼這麼說?

一方面,雙方協議體現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每個人均應對自己生活負責,透過協議安排,可以較好地明確同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另一方面,如生活關係緊密、存在財產混同,說明雙方爲共同生活均有情感、資金、勞務等方面的付出,且難以明確區分,此時認定同居期間取得財產爲雙方共有,符合實際情況,也能較好地平衡同居雙方利益。



03

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保護


《民法典》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如果同居關係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的婚姻關係,那麼,其配偶在雙方婚姻關係中屬於無過錯一方,在因此而發生離婚糾紛時,該配偶的利益能得到保護,是上述法律規定的應有之義。


案例四



甲男事業有成,有家庭孩子,在一次工作機會中,認識乙女。多次接觸,甲男和乙女間建立了感情,甲男在外爲乙女租房,雙方以情人名義共同生活,時間持續多年。甲男配偶發現後,與甲男多次爭吵,但均未有效果。後甲男妻子訴至法院,要求與甲男離婚。訴訟中,甲男承認存在婚外和乙女同居的事實。


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的合法權益,應如何得到保護,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甲男的同居行爲構成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根據《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上述同居行爲一旦發生,法院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無效後,應當准予離婚。

二是甲男配偶可以要求在分割財產時予以照顧。根據《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上述行爲爲法律所禁止。實施上述行爲的一方,可被認爲離婚中的過錯方;對方作爲無過錯方,可根據第1087條規定要求在財產分割時予以照顧。

三是甲男配偶可主張損害賠償。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上述行爲一旦發生,並因此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配偶被賦予了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故上述案例中,甲男配偶要求離婚、要求分割財產時予以照顧、主張損害賠償,均可得到支援。

還應特別強調的是,婚外同居情形中,有配偶一方往往會有將大額財產“贈與”同居對象的情形。實踐中,一般也以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與其有不正當婚外同居關係的第三人,該行爲違反公序良俗原則爲由,依法認定贈與行爲無效。如果上述案例中,甲男對乙女有大額財產贈與時,甲男配偶可以贈與無效爲由主張乙女返還上述財產。

以上,主要是關於同居法律後果的簡單梳理,雖不能面面俱到,但也大致歸納了一些基本原則:

即關於同居關係中的子女撫養問題,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關於同居關係中的財產分割問題,應尊重雙方約定,無約定且同居期間關係緊密、財產混同的,可考慮雙方對同居期間所得財產共有;

同居關係的一方原本就有合法婚姻關係的,應踐行並倡導“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這一基本法律原則,注重對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保護。


03法官寄語
如何認清同居關係中的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法律問題

世事包羅萬象,生活亦有多種選擇。法律對很多領域作出規範,在一些領域也保持必要的謙抑。法律之外,有道德;理性之外,有情感。

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更多的是對於合法婚姻關係內的雙方作出權利義務的規範。在此範圍內,女方、無過錯方的權益均會得到有效保障;但如果沒有有效的婚姻關係,上述保障即不能當然適用。

因此,每個人在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同時,也要清醒認識到法律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可能會是何種程度與範圍。期待每一個人都能在自己選擇的生活中,保護好自己,也不傷害到他人。

轉發文章來源於上海一中法院 ,作者潘靜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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