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海事訴訟與海事仲裁調解的銜接機制 促進糾紛多元化解決

某出口船舶買賣合同糾紛

巧用海事訴訟與海事仲裁調解的銜接機制 促進糾紛多元化解決

 

摘要

本案是一宗船舶買賣合同糾紛,A國際運輸公司已按約支付購船款,B公司也已將船舶實際交付。根據合同約定,在雙方交易過程中,B公司提供的發票不符合稅務部門規定,導致A國際運輸公司無法取得出口退稅並補繳了稅款,因此B公司已構成違約。代理律師做出訴訟中由法院再委託仲裁委調解的多元化糾紛解決的創新嘗試,最終取得B公司向A國際運輸公司賠償出口退稅損失及利息、補繳的視同內銷徵增值稅額損失以及視同內銷徵增值稅附加損失判決。

 

案情簡介

A國際運輸公司爲“一*一*”國際港口工程需要向被告B公司採購四艘出口船舶,約定供方必須保證對需方交易事項誠信報稅,供方在收款前向需方提交與交易事項對應發票,加蓋供方單位發票專用章,並且保證對發票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如因供方提供的發票不符合稅務部門規定而給需方造成損失,供方應無限期承擔全額賠償責任,賠償包括但不限於(1)因供方發票問題導致需方補繳稅;(2)相關滯納金;(3)稅務罰款。A國際運輸有限公司於2017年4月將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提交給深圳國稅局申請出口退稅,但是於2017年5月25日收到深圳國稅局反饋徵詢結果是不予退稅,稱此業務存在不予退稅情形,具體理由是“本次調查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載明的貨物勞務與供貨企業實際銷售的貨物勞務不符”。原因主要在於B公所開具的進項發票日期大部分晚於船舶證書籤發日期

即船舶已建造完工多時船廠才購進材料是極其不正常的情況屬於發票上載明的貨物勞務與實際不符的情形因此影響原告進行正常的稅款抵扣

廣州海事法院經審理認爲,案是一宗船舶買賣合同糾紛,A國際運輸公司已按約支付夠船款B公司也已將船舶實際交付根據合同約定在雙方交易過程中,B公司提供的發票不符合稅務部門規定,即該供貨業務存在不予退稅情形

導致A國際運輸公司無法取得出口退稅並補繳了稅款,因此B公司已構成違約。

最終法院判決B公司向A國際運輸公司賠償出口退稅損失及利息、補繳的視同內銷徵增值稅額損失以及視同內銷徵增值稅附加損失。

因本案標的較大廣州海事法院按照於建立海事糾紛委託調解工作機制 合作備忘錄》(以下簡稱《合作備忘錄》)的有關安排,曾將本案委託中國海事仲裁

委員會廣州辦事處調解。


爭議焦點

1.B公司是否違約。

2.出口退稅損失及利息、補繳的視同內銷徵增值稅額損失以及視同內銷徵增值稅附加損失具體金額的核定。

 

代理意見

代理律師在仔細查閱案件材料後,迅速制定代理方案,將賠償責任方訴至法院。但因本案標的較大,所以能否快速填補當事人損失是關鍵。代理律師考慮到廣州海事法院剛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簽訂了《關於建立海事糾紛委託調解工作機制合作備忘錄》,可將本系列案交由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調解。因此,代理律師徵求當事人同意後,做出訴訟中由法院再委託仲裁委調解的多元化糾紛解決的創新嘗試。

 

案例評析

本案是廣州海事法院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簽署《合作備忘錄》之後的第一

批由廣州海事法院委託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廣州辦事處進行仲裁調解的案件,於2018年12月12日被中央電視臺法制頻道的《仲裁在中國》欄目報道,代理律師接受中央電視臺欄目組記者的採訪,對海事糾紛案件的處理具有典型意義。

 

律師點評

船舶買賣是國際貿易中一種特殊交易類型,本案是因賣方管理不善導致買方不能出口退稅而產生的糾紛。有兩個亮點值得貿易相關方關注:

第一,出口退稅是外貿企業重要的利潤來源之一,因此備受出口方關注。而順利出口退稅不僅有賴於賣方或者船舶建造方形式上能開具所交付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還須根據稅務機關要求提供建造船舶所需原材料、機器設備等合法合理的進項發票,即對賣方在日常管理中就原材料、機器設備的採購合同、支付憑證、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等都提出較高要求。否則,一旦稅務機關調查發現存在“增值稅專用發票載明的貨物勞務與供貨企業實際銷售的貨物勞務不符”的情形會導致無法退稅進而使交易各方蒙受損失。

   第二,爲完善海事糾紛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方式的銜接機制,充分發揮海事仲裁機構作用,促進海事司法與海事仲裁的良性互動,共同推進華南地區航運軟環境建設,使海事海商糾紛能夠更加快速、便捷、公正、和諧的解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廣州海事法院經協商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於2017年8月就建立海事糾紛委託仲裁調解工作機制達成共識,並共同簽署《合作備忘錄》。該備忘錄明確海事法院可以將訴前或者訴訟中的案件在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委託海仲委華南分會進行訴訟外調解;訴前調解的案件期限爲60日,訴訟中調解的期限一般是30日(經法院同意可以延長);如果調解成功,當事人可以選擇由法院出具調解書,也可以在仲裁委達成仲裁管轄協議並由仲裁委出具裁決書等。

這些舉措無疑是國家倡導多元化糾紛解決途徑的一種創新與嘗試。訴訟中透過轉委託進行仲裁調解,具有高效、隱祕等優點。本案系《合作備忘錄》創新機制的一次實踐應用,積累的相關寶貴經驗值得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