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扇耳光、撞牆、自刎……丈夫以自殘要挾妻子算家暴嗎?

一言不合就鬧自殺,婚姻中多次自殘,這樣的行爲算家暴嗎?妻子能以此請求離婚嗎?

自扇耳光、撞牆、自刎……丈夫以自殘要挾妻子算家暴嗎?

孽緣初始

2017年,李嬌與張磊經同事介紹相識,年長三歲的張磊斯文俊秀,研究生學歷,IT工程師,這些優秀的外在條件讓李嬌很是滿意,於是雙方開始發展。

好景不長,李嬌漸漸發覺張磊在性格上存在很大缺陷,不僅性格孤僻,還不懂得保護女性。

有一次在外就餐時李嬌遭遇騷擾,隔壁桌青年要求李嬌陪酒,張磊不僅沒能挺身而出,反倒是跟着勸李嬌喝一口,最終還是在其他人的制止下這場鬧劇才結束。


李嬌事後以沒有安全感爲由向張磊提出分手,但對方不斷賣慘稱自己生活不幸,她第一次心軟了。沒想到有一就有二,此後李嬌曾多次向張磊提出分手,都被他以各種理由擋了回來,這手還是沒分成。

鬧得最嚴重的一次,張磊甚至以自殺威脅。

2018年1月10日晚,李嬌突然收到張磊發來的微信:“今生不能與你在一起,那就來世做夫妻吧!”跟這句話一起出現的還有一張他擰開煤氣的照片。


見此情形,李嬌驚慌失措地趕往張磊的住處。“我只想見你最後一面。”張磊這句話讓李嬌亂了陣腳,害怕對方來真的,李嬌只好答應與他成婚。

2018年5月,兩人登記結婚

夫妻不睦

剛剛結婚,尚在蜜月期的兩人因蜜月旅行就發生了爭議。

最開始李嬌選定了巴黎作爲蜜月旅行目的地,被張磊否定了,最後在她的堅持下,張磊勉強同意了新馬泰五日遊。

李嬌要跟團旅遊,被對方以花費過高爲由否了;落地後,張磊要找便宜的住處,接連跑十多次選定了一個民宿旅店落腳;又累又餓的李嬌想去飯店吃飯,被對方以吃盒飯就行了爲由否了……


旅行期間,張磊多次以鋪張浪費爲由阻止李嬌花銷,即使李嬌花費的是自己的錢。

兩人一旦發生爭吵,張磊又是下跪又是扇耳光,甚至還在商場裏以頭撞柱,這樣的局面讓李嬌很是無奈,所有的計劃都只能被迫終止。

2018年7月,李嬌產生了結束這段婚姻的念頭。也恰巧在這個時候,她發現了自己已有身孕,揹着張磊去做人流時,卻因體質問題被醫生勸阻。爲了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庭,不得已放棄了離婚的念頭。


本以爲孩子的出現能讓張磊有所收斂,沒想到在女兒出生後,張磊還是會以頭撞牆、自扇耳光等行爲脅迫李嬌妥協讓步,甚至變本加厲到跳樓、拿菜刀自殺。

一想到女兒將會在張磊自殺、自殘的陰影下成長,李嬌就感到害怕,這讓她下定了要和對方離婚的決心。

離婚爭議

2022年1月,李嬌向法院遞交了民事訴訟狀,請求法院判令離婚。訴前調解期間,張磊堅決不同意離婚,家事法庭發出給予雙方30天離婚冷靜期的通知。

期間,張磊發短信威脅無果,又發微信視頻揚言要自殺。李嬌立即報警,被民警制止時的張磊卻淡定地表示:“別當真,我就是嚇唬嚇唬她。”

離婚冷靜期滿後,李嬌再次提出訴求,法院依法開庭審理。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之規定,家庭暴力也包括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依據李嬌提供的證據證明,張磊雖然對李嬌不存在身體侵害行爲,但其透過自殺、自殘的方式恐嚇李嬌,達到了精神上控制對方的目的,也屬於是家庭暴力範疇。基於雙方夫妻的感情確已破裂,證實該婚姻關係確無維繫的必要性。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准予李嬌和張磊離婚,判決女兒跟隨李嬌生活。

法官說法

 精神控制屬於家庭暴力範疇嗎?

屬於。家庭暴力通常體現在毆打、捆綁、恐嚇和謾罵上,該行爲往往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者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


雖然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說明自殘、自殺等行爲屬於家暴,但在婚姻關係中,一方頻繁實施自殺、自殘等行爲,以達到對配偶進行精神控制的目的,另一方必然生活於驚恐當中,實質上就屬於家庭暴力的恐嚇範疇。

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

以自殘脅迫對方順從於自己,對於張磊這樣的行爲你有什麼想說的嗎?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歡迎留言諮詢,期待你的關注。

(文中皆爲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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