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糾紛起訴律師費誰出||大竹縣律師

民事訴訟贏了還是需要委託人進行承擔。通俗講就是誰請律師誰付費,因爲這是一份委託合同,委託人和律師是合同的雙方,只約束該兩者。但是在部分案件中,比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承擔主體的,或者在某些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案件等,原告在訴狀中要求被告承擔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爲而發生的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法院可以判決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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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提醒您,被告人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原告的起訴書後,要做好應訴準備: 大竹縣律師 大竹律師 大竹縣刑事律師 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1.可針對起訴書,提交自己的答辯狀。 大竹離婚律師

2.答辯狀要在限期內提交,(自收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

3.被告人不答辯,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大竹交通事故律師

4.有反訴因素的,可以在答辯中提出反訴。大竹工傷律師

5.如認爲受訴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可以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異議申請。

6.針對原告的起訴,準備自己的證據。以後按照法院的傳喚,參加庭審,在法庭上出示自己的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此外,被告應訴的前提必須是案件確屬受訴法院管轄,否則,被告有權提出管轄異議,當這種管轄異議被一審法院駁回後,被告還有權提出上訴。提出管轄異議是有期限限制的,一般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即答辯期內提出,逾期提出則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溫馨提醒您,根據法律規定,證據有以下七種:

1.書證。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徵事實的書面材料。如:合同、票據、電報、文憑、書信等,書證應提交原件,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非原件書證,應提供原件線索或印證材料。

2.物證。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物證也應提交原物。如有困難,可提交複製品。

3.視聽資料。指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錄音帶、錄像帶以及從電子計算機中提取的資料。

4.證人證言。指知道案件中有關情況的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關案情的如實陳述。

5.當事人陳述。指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6.鑑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透過分析、檢驗、鑑別、判斷作出的科學結論。如醫學鑑定、文書鑑定等。

7.勘驗筆錄。指勘驗人員對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或者物證,進行現場勘查、檢驗、測量、繪圖、拍照,並將情況和結果如實地記錄下來而製作的書面材料。

勘驗人員必須出示人民法院的證件,並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當事人單位派人蔘加,所作勘驗筆錄應由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請參加人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