鑑定結論與鑑定意見存在哪些差別

一.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與鑑定意見存在哪些差別

證據的一種。在訴訟中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分析後所作出的科學判斷,稱爲鑑定。進行這種鑑定活動的人,稱爲鑑定人。鑑定人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後作出的結論,稱爲鑑定結論。有的國家稱爲鑑定意見。

鑑定結論是訴訟證據的一種。鑑定結論不同於證人證言等人證,因爲鑑定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感知案件情況,鑑定結論是 表述判斷意見而不是陳述事實情況,證據的產生所依據的是科學技 術方法而不是對有關情況的回憶。

鑑定結論的形成通常基於特定的物理實體、特定的人或物,其間要運用相應的科學知識、方法和儀器,因而我們說鑑定結論具有科學性。但因鑑定必須由人來完成。且鑑定結論是鑑定人認識活動的結果,所以鑑定人的主觀認識能力及其擁有的客觀認識條件均將影響到鑑定結論的給出。從這個意義上說,鑑定結論並不必然是科學的、正確的意見;那種認爲“鑑定結論是科學結論”的觀點相應也就是錯誤的。正因爲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2條、《刑事訴訟法》第63條、《行政訴訟法》第31條明確規定,鑑定結論是證據的一種,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爲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鑑定意見

鑑定意見是指各行業的專家對案件(項目)中的專門性問題所出具的專門性意見。鑑定意見一詞最早是在美國使用,其實質是一種證人證言。我們知道,美國是英美法系國家,實行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憑藉自己的生活經驗、法律常識對當事人雙方爭議的各類案件的事實問題進行認定,法官只負責法律問題的審理。陪審團制度的基礎就是讓一般民衆根據他們樸素的法律知識、道德觀念、價值觀念對案件的事實進行認定,但它有天生的不足,當案件中設專門性的問題時,一般民衆無法認定,此時就需要專家根據他們的專門知識來爲庭審提供幫助,由此,專家證言制度便產生,專家證言也就是鑑定意見。

三.鑑定結論與鑑定意見存在哪些差別

(一)鑑定意見書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對委託人提供的鑑定材料進行檢驗、鑑別後出具的記錄司法鑑定人專業判斷意見的文書。

(二)鑑定檢驗報告書是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對委託人提供的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