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行爲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5條的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產設定抵押的行爲效力如何認定?對於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給出了明確意見。【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基本原則】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理解適用】
關於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房產設定抵押的行爲效力如何認定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明確: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行爲,原則上應認定爲非爲其未成年子女利益,屬於無權代理,該代理行爲無效。理由如下:第一、《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35條第1款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爲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上述條款的規定旨在避免未成年人之父母,藉由管理未成年子女財產之便,不當處分其財產,以致對未成年子女造成不利益。其方式則爲限制父母作爲法定監護人的法定代理權,監護人行使法定代理權必須在爲被監護人利益這一邊界範圍內進行,逾越此邊界,非爲被監護人利益處分其財產,則構成無權代理。第二、鑑於房產的重大價值和抵押行爲的高風險性,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行爲,原則上應認定爲非爲其未成年子女利益,除非相對人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該抵押行爲確係爲子女利益而實施。比如父母以房產設定抵押辦理銀行貸款爲子女就醫籌措醫療費用或出國留學費用,此種抵押行爲直接對子女有利。父母代替未成年子女簽章讓其承擔抵押風險的行爲不屬於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利益的行爲,應屬無權代理,該代理行爲無效。【裁判規則】
原告姚某某、姚某斌爲與被告唐某萍、陳某微抵押合同糾紛一案裁判要旨:法定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對人有過失而成立的合同,該合同無效。坐落於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房產登記在原告姚某某名下,屬姚某某個人財產。被告唐某萍作爲監護人透過僞造姚某斌的簽名將姚某某名下的房產抵押借款,其所借得的款項實際並未用於被監護人的生活、教育等所需,其行爲侵犯了原告姚某某的合法權益。陳某微在簽訂抵押合同時,應知曉房產屬未成年子女所有,抵押權人有義務考量抵押合同相對人抵押未成年子女房產是否符合被監護人利益。簽訂案涉借款合同時,姚某某年僅5歲,合同載明借款用途爲週轉。陳某微明知唐某萍抵押未成年子女房產借款用作資金週轉,系侵害未成年子女權益的行爲,但其仍與唐某萍簽訂案涉合同,並且其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從未詳細瞭解借款人的真實借款用途,故應認定陳某微在簽訂合同時存在過失,不能認定其爲善意抵押人。此外,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法訂立保證合同。根據樂清市公證處回函可以明確該處未出具過辦理案涉房產抵押登記的“(2019)浙樂證內民字第4018號公證書”,且唐某萍自認相關姚某斌的簽名系其冒籤,可以明確姚某斌從未授權唐某萍簽訂案涉合同,故唐某萍代姚某斌在“抵押人”處簽字的行爲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故判決:被告唐某萍與被告陳某微所籤之《抵押借款合同》中關於抵押部分無效,被告唐某萍、陳某微協助原告姚某某辦理註銷座落於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房產的抵押登記。【案例索引】

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號

最高法明確:父母抵押其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的行爲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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