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傷超過申報期限能報銷嗎
勞動者超過工傷待遇申報期限,無法獲得工傷認定的,仍可以以普通民事案件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請求。如果用人單位能夠證明造成工傷認定機會的喪失其沒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工傷申報時限是多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爲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簡單來說,發生工傷後30天內,單位必須申報,單位不申報的,職工個人可在發生工傷一年內自己進行申報。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當地勞動部門領取);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書(包括門診病歷、急診病歷、住院病歷的複印件)。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在職工醫療終結後一年內辦理職工工傷醫療費用報銷手續。
如後期還需要進行治療,請到勞動能力鑑定部門申請後續醫療期。
需要說明一點申報工傷醫療費用時申請撥付對象爲單位的,工傷保險覈銷後的醫療費用是撥付給單位的。
以上就是關於“工傷超過申報期限能報銷嗎
”的相關規定,超過工傷申報期限的工傷事故是無法申請工傷報銷的,只能以普通的民事糾紛要求單位賠償相關損失,這時如果單位不存在過錯,那麼勞動者就無法獲得賠償,因爲我們一定要把握好時間,單位不按時申報工傷,我們可以自己去,按照規定行使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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