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該怎麼辦‖大竹縣律師

    【案情介紹】

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該怎麼辦‖大竹縣律師

  王某系L廠的職工。2014年3月18日,王某因操作不慎,致使其左手大拇指指受傷,後經磐安縣人力社保局人認定,王某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傷害係爲工傷,並出具了工傷認定決定書;2014年12月15日,經鑑定王某因本次工傷事故造成的勞動能力障礙程度爲7級,並出具勞動能力鑑定書。2015年4月13日,因雙方協商未果,王某向磐安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案件焦點】

  該仲裁委員會工作人員一接到案子,並就雙方當事人對案件的基本情況進行了解。經瞭解發現被申請人願意向申請人支付工傷待遇,然其對申請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存在異議,故雙方僵持不下,未能達成協議大竹律師  大竹縣律師事務所  大竹離婚律師   大竹刑事律師  大竹合同律師

  【案件分析】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再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因此,本案中的被申請人如對申請人的勞動能力障礙程度存在異議,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浙江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但被申請人卻怠於行使權利,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上級部門提出申請,致使先前的勞動能力鑑定生效,故而被申請人必須爲其未充分行使權利的結果買單。

  【案件結果】

  經仲裁工作人員及鄉鎮調解員的協調,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除社保基金支付的相關款項外,被申請人須向申請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工資等所有其他所有費用人民幣32000元。

  在此,磐安縣勞動爭議仲裁院的工作人員提醒各用人單位,在對申請人的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或存在異議時,應當及時向上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避免應未及時行使權力而造成的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