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時代對離婚房產分割問題的詳解

民法典》時代律師離婚房產分割問題的詳解

《民法典》時代對離婚房產分割問題的詳解

題一甲婚前買房首付20,貸款130萬買房,房產證登記在甲名下,婚後還貸50,離婚時房貸還有60萬未還,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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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個人貸款買房,登記在日一方名下的婚後用共同財產還貸部分50萬元以及對應的房產增值部分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對該部分財產的分割,一般是協商優先,協商不成的,房產歸登記一方即甲方,根據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女方和子女的原則進行分割,未還完的60萬貸款方個人債務。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78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相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問題二】甲婚前分配政府住房一處,作爲單位職工婚後按照房屋改革政策要求按成本價一次性用11萬元購買,該處政策性住房並登記在甲的名下,離婚時房屋如何分割?

瞿律師詳解1884129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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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分配的,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政府福利性住房儘管房屋登記在甲方名下,但是該房屋依然爲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係存在期間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房改房又稱已購公房,是指城鎮居民根據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以房改優惠價所購的房改房均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或共同勞動所得收入和購置財產,各自或共同繼承、受贈的財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此所謂勞動所得收入與本單位職工而言,除了日常工資外還應包括各類獎金補貼,單位發放的實物等福利,職工以優惠價購買的房改房及單位補貼的差價部分應視爲共同財產的範疇。同時按成本價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故夫妻雙方都有參加房改的權利,但卻只能在一方單位購買房改房,另一方參加房改的權利體現在購房款的優惠上,因此享受住房福利待遇的對象應是夫妻雙方,而不是售房單位的職工一方,相應的這種住房的產權也應屬於夫妻共有。

【相關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27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

1062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題三婚前房產婚後徵收補償款,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個人房產,婚後出售的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瞿律師詳解】1884129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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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個人的婚前財產。在婚姻關係中,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結婚而轉化爲共同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賣個人房產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爲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基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歸屬爲個人所有,而不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一方婚前的房產並沒有進行投資也沒有透過買賣去謀利,房屋被徵收換來的補償款,不是生產、經營、投資的結果,是房屋價值的變現,仍然屬於個人財產。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31條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問題四】公婆婚後贈與購房款,離婚時應否返還

【瞿律師詳解】1884129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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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婚後贈與購房款,離婚時不用返還。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受贈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公婆在婚後贈與的購房款除明確表示僅剩餘夫妻一方外,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應作爲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需向公婆償還。

【相關法條】 

民法典

1062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問題五】甲乙雙方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依甲方父母的名義參加的房改房,並且該房屋登記在甲方父母的名下,離婚時該房屋能作爲夫妻共同財產處分嗎?

【瞿律師詳解】1884129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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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夫妻一方父母名義參加的房改房,並且該房給房登記的夫妻一方父母名下的,根據不動產登記生效原則,離婚時只能對該房屋出資按照夫妻共同債權處理。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79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爲債權處理。

【問題六】父母爲子女購買不動產支付部分出資的離婚時如何處理?

【瞿律師詳解】1884129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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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父母只爲子女購買不動產支付部分出資的處理。根據不動產買賣合同中的購買人身份不同可細分爲以下幾種情形:

一、父母以自己的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該不動產轉移登記發生在結婚前,顯然該不動產所有權應屬於子女婚前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轉移登記發生的子女結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該不動產的貸款,則離婚時得到房屋所有權登記一方,應給予另一方補償;

如果該不動產轉移登記發生在子女結婚後,且該不動產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

二、以子女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並將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一方子女或雙方子女名下:

如果該出資發生在子女結婚前。則該出資屬於接受該出資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

如果該不動產買賣合同也簽訂在子女結婚前的,則適用本解釋第78條進行處理;

如果該不動產買賣合同簽訂在子女結婚後,則該不動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只不過一方父母出資所佔的總價款比例,對應不動產的比例爲子女一方個人財產;

如果該出資發生的子女結婚後則根據本解釋第29條第2項規定,應將該認定爲對夫妻雙方的贈與,相應的婚後以子女一方或雙方名義簽訂的不動產買賣合同,並以該出資作爲首付款所購買的不動產,不管登記在子女一方還是雙方名下,都應視爲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29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該出資應當認定爲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第4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問題七】甲乙雙方婚前協議約定將甲方的個人產權的房產證上添加乙方的名字,並將該《房產證加名協議》在公證處做了公證,離婚時乙方能否有權對該房產作爲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

【瞿律師詳解】18841296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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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婚姻前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是可以約定將自己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的,同時也可以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是不能隨便撤銷的。甲乙雙方已經對該贈與約定進行了公證,所以乙方在離婚時有權對該贈與房產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32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或者共有,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地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條的規定處理。

《民法典》

658條 贈與人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1062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063條 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婚前的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1065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062條,第1063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