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被強拆,申請國家賠償款中應包括些什麼?

徵地拆遷案件中很多地區因拆遷補償談不攏在徵收方急於完成拆遷項目的情形下徵收方往往會選擇強制拆除被徵收人的房屋被徵收人房屋被拆除後就會涉及到國家賠償的問題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非法強制拆除後,國家支付的賠償款中僅僅只包括重置房屋的款項嗎?原本應得的拆遷利益沒有了嗎?咱們帶大家一起來看個案例


房屋被強拆,申請國家賠償款中應包括些什麼?

周先生在浙江省某村擁有房屋,2010年該村開始實施農房拆遷改造,因未能與周先生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徵收方便於2012年3月13日發出書面函件,載明因舊村改造工作建設需要,將周先生的房屋先以拆除,拆遷安置補償事宜由徵收方和拆遷戶協商處理。徵收方組織人員將周先生的房屋強制拆除。周先生認爲這一行爲違反了“先補償後拆遷”的政策,故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確認強拆行爲違法並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給予賠償。

法院經過審理依法確認了強拆行爲違法,但對於賠償方面卻不予支援。一審二審法院均認爲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財產權受到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故應按照被拆除農房的重置價格進行賠償。面對這樣的判決結果周先生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審申請。


本案行政賠償責任是在實施農房拆遷改造過程中,因未能與周先生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徵收方組織人員將涉案建築強制拆除。該行爲確認違法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爲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國家賠償法》“直接損失”的範圍,除包括被拆建築物重置成本損失外,還應當包括周先生應享有的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以及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等。


首先,對《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中關於賠償損失範圍之“直接損失”的理解,不僅包括既得財產利益的損失,還應當包括雖非既得但又必然可得的財產利益損失本案中,如果沒有徵收方違法強行拆除行爲的介入,周先生必定可以透過拆遷安置補償程序獲得相應補償。

其次,將周先生必然可得的拆遷補償排除在行政賠償之外,明顯有失公正。如果周先生無法透過行政賠償程序,獲得按照拆遷補償程序本可獲得的全部補償,客觀上將造成其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因無法得到司法救濟難以實現,而徵收方卻因違法行爲而免於承擔本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綜上,本案一審二審法院僅判決周先生獲得被拆除農房的重置價格進行賠償明顯不合理周先生的涉案房屋被強制拆除後所獲得的國家賠償款應包含建築物重置價值和附屬物價值及拆遷改造安置補償。徵地拆遷案件中大多數地區都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建議被拆遷人遇到問題不要轉牛角尖及時向專業律師進行諮詢在律師的指導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