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罰手段強力介入,爲“虛假訴訟”敲響警鐘?

刑罰手段強力介入,爲“虛假訴訟”敲響警鐘?

刑罰手段強力介入,爲“虛假訴訟”敲響警鐘?

虛假訴訟在民事訴訟中愈演愈烈,筆者雖然專業從事婚姻家庭領域的案件,但也深有體會,從2008年至今已涉及了兩個案件,己方當事人都是受害方。但就此問題與同行、法官交流中發現此問題並未得到應有的重視。虛假訴訟得以滋生和蔓延,從行爲人主觀方面看是出於利益的驅使,而目前相關法律制度存在的疏漏則是重要的客觀條件。如何杜絕虛假訴訟,如何要讓虛假訴訟付出高成本,諸多問題亟待解決。筆者打算專門就此寫一篇論文進行探討。

這個週末瀏覽報紙,看到浙江一男子因在離婚之際,爲了讓妻子多承擔債務,居然請別人使用僞造的借條狀告自己。近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蕭山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幫助僞造證據的高甲、高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傅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事實上早在2008年12月,浙江省進階法院公佈了《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由進階法院專門制定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有關規定的做法,這在全國尚屬首例。能否見效,筆者也曾存有疑慮,沒想到僅僅才過了半年不到時間,立竿見影,我們看到了人民法院解決此類問題的決心和行動。

作爲律師,也要特別提醒同行的是,每一起虛假訴訟案件背後其實幾乎都有律師、法律工作者的參與,許多律師並沒有意識到這種行爲的嚴重性和危害性,而僅僅是向當事人炫耀鑽法律漏洞手段的高明,浙江高院不僅明確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有關人員,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於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律師,應當同時向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關規定吊銷其律師執業執照。這個案件應給我們所有人敲響了警鐘。

附1:

爲讓妻子多承擔債務 男子製造虛假訴訟入獄三年 2009年05月19日 09:57 來源:中國新聞網   中新網杭州5月19日電(記者 袁爽 實習生董齊 通訊員蕭法)在離婚之際,爲了讓妻子多承擔債務,男子居然請別人使用僞造的借條狀告自己。近日,該名男子被浙江省杭州市蕭山法院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幫助僞造證據的高甲、高乙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傅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據瞭解,2007年9月17日,張某在與其妻沈某離婚之際,爲了達到要其妻多承擔債務的目的,指使高甲使用僞造的內容爲“張某向高甲借款95000元人民幣”的借條向蕭山法院義蓬法庭起訴自己及妻子。

同日,張某出於同一目的,採用相同手段,指使高乙使用僞造的內容爲“張某向高乙借款90000元人民幣”的借條向義蓬法庭起訴自己和妻子,要求共同償還債務。

同年9月21日,張某再次出於同一目的,採用相同的手段,指使傅某使用僞造的內容爲“張某欠傅某129600元工程款”的欠條向義蓬法庭起訴自己和妻子。

義蓬法庭於2007年10月22日對三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審理中,沈某並沒有提交能證明三筆借款是張某的個人債務的證據。義蓬法庭依據查明的情況於11月22日對三案作出判決:張某夫婦歸還高甲借款95000元、歸還高乙借款90000元、歸還傅某欠款129600元。

沈某對判決不服,遂向杭州中院上訴。中院二審期間,沈某向蕭山區公安分局報案。公安機關以涉嫌僞造證據對張某、高甲、高乙、傅某進行了偵查。結果四人均承認涉案借條、欠條系僞造,不存在雙方之間借款、欠款的事實。杭州中院據此對三案進行了改判。

蕭山法院認爲,被告人張某多次指使他人作僞證,致使人民法院作出多起錯誤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妨害作證罪;被告人高甲、高乙、傅某幫助當事人僞造證據,情節嚴重,其行爲均已構成幫助僞造證據罪。案發後,四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幫助僞造證據的罪行,系自首,可從輕處罰。遂做出以上判決。(完)

附2:

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浙高法〔2008〕362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寧波海事法院:

現將《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踐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報告我院。二OO八年十二月四日

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在民事審判中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的若干意見

(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08年11月18日第2067次會議透過)

爲了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促進訴訟誠信,保障民事訴訟活動的正常進行,維護司法權威,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本意見所指的虛假訴訟,是指民事訴訟各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採取虛構法律關係、捏造案件事實方式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利用虛假仲裁裁決、公證文書申請執行,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或執行,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爲。

第二條 下列幾類案件,審判中應當特別關注:

(一)民間借貸案件;

(二)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爲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三)已經資不抵債的企業、其他組織、自然人爲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四)改制中的國有、集體企業爲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

(五)拆遷區劃範圍內的自然人作爲訴訟主體的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六)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

第三條 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判人員應當予以謹慎審查,防範虛假訴訟:

(一)原告起訴的事實、理由不合常理,證據存在僞造可能;

(二)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委託代理人對案件事實陳述不清;

(三)原告、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實質性的訴辯對抗;

(四)調解協議的達成異常容易;

(五)訴訟中有其他異常表現。

第四條 法院應當在立案大廳或人民法庭立案視窗設立禁止虛假訴訟的告示,引導當事人誠信訴訟。

第五條 審理中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審判人員應當立即向庭長、院長報告,並將有關案件異常情況予以記載附卷,在每個審理環節予以警示。

第六條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傳喚當事人到庭參加訴訟;

(二)通知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

(三)要求證人出庭作證;

(四)向利害關係人通報情況,並通知其參與訴訟;

(五)依職權調查取證;

(六)邀請有關部門、基層組織人員參與審查調解協議;

(七)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條 對債務糾紛案件,法院應當嚴格審查債務產生的時間、地點、原因、用途、支付方式、基礎合同以及債權人和債務人的經濟狀況。

第八條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法院應當傳喚當事人到庭。

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予以拘傳。

第九條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法院通知當事人提交原始證據或者要求證人出庭作證的,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原始證據,或者證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認定當事人主張的事實證據不足。

第十條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委託公民代理訴訟的,應當嚴格按照《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廳關於依法規範民事行政訴訟活動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規定(試行)》執行。

第十一條 與虛假訴訟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案外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審的申請。

第十二條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已經作出生效的裁判文書或民事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撤銷生效的裁判文書或民事調解書,並裁定駁回起訴。

第十三條 對有虛假訴訟嫌疑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可以准許;經審查確認屬於虛假訴訟的案件,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法院不予准許。

第十四條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有關人員,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予以訓誡、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律師,應當同時向有關司法行政機關提出建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有關規定吊銷其律師執業執照。

對參與制造虛假訴訟案件的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以及《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督查工作的若干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 對舉報虛假訴訟案件的單位和個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獎勵。

對防範和查處虛假訴訟案件成績突出的審判人員,應當予以表彰。

第十六條 全省各級人民法院發現虛假訴訟案件的,應當在本院範圍內進行通報,並將有關情況逐級報省進階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本意見由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意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