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權的保全效力是什麼?
抵押權的保全效力是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來進行計算,沒有約定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一)擔保的範圍
有約定的,依照約定。沒有約定的,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二)對標的物的效力
1、抵押效力及於從物
抵押權設定前爲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爲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於抵押物的從物。
2、對孳息的效力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
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是主債權的利息,再次是主債權。
3、對添附物的效力
對於添附物,依據規定可以分如下情形對待:
(1)添附物歸第三人時適用物上代位的有關規定。
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爲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補償金。
(2)添附物歸抵押人所有時及於整個抵押物。
抵押物所有人爲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
(3)共有時及於抵押人的份額。
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爲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
二、對抵押人的效力——抵押人的權利是什麼?
1、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後,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2、處分權
(1)轉讓標的物的權利
標的物抵押後抵押人仍可轉讓其抵押物。但是在我國,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受到如下之限制:
a.應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不通知、不告知的,不影響轉讓的效力,即轉讓仍然有效。
b.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很多人關於抵押鑑定不是特別的清楚,實際上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當中的一種,爲了保證債的實現,所以設定有抵押權,而且抵押權的法律效力的範圍是比較廣闊的。不僅僅是包括主債權,還包括實現債權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