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侵權篇27期:建築物、構築物等倒塌、塌陷損害責任

《民法典》第1252條是關於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責任的規定,其針對的是實踐中有些地方發生地面塌陷損害到人民羣衆人身財產安全的問題。該條在原《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了“塌陷”這一情形,同時將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歸責原則確定爲過錯推定原則,爲解決現實中因建築物、構建物塌陷所導致的侵權糾紛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家源分享 | 侵權篇27期:建築物、構築物等倒塌、塌陷損害責任

一、基本含義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1、建築物、構築物等倒塌、塌陷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

本條明確了建築物等倒塌、塌陷責任的歸責原則爲過錯推定原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可以透過舉證建築物等不存在質量缺陷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果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能完成這一舉證責任,則認定其有過錯;如果其能夠成功證明,則認定其沒有過錯,從而不承擔侵權責任。

2.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連帶責任及其對其他責任人的追償權

《民法典》編纂中,在本條第1款增加了“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的表述,同時將第2款中的“其他責任人”修改爲“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從而使其表述更爲貼合立法本意,避免在理解和適用中發生歧義。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就倒塌、塌陷所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後,有權依法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3、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直接責任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非因質量缺陷發生倒塌、塌陷致損的責任主體,主要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也包括除此以外對倒塌、塌陷負有責任的第三人,如裝修人等。與本條第1款適用的是工作物因施工階段的質量缺陷而發生倒塌、塌陷的情形不同,第2款適用的是工作物在交付使用後因管理、維護缺陷而發生倒塌、塌陷的情形。

4、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的責任認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質量缺陷發生倒塌、塌陷致人損害的第一責任人爲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單位包括建設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轉包人和實際施工人,但不包括個人。存在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情形的,各個施工單位均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責任,合法與非法僅影響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的內部關係。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爲連帶責任,受害人既可以請求建設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也可以請求施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還可以請求兩者共擔責任。

二、典型案例——楊某訴北京某公司建築物、構築物倒塌、塌陷損害責任糾紛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楊某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涉案廁所時,由於緊鄰廁所入口處的化糞池水泥蓋板斷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糞池而溺亡。事發後,楊某先後起訴了當地多家單位,但經法院調查,該廁所及化糞池並不屬於相關單位的管轄範圍。根據調查結果,楊某得知涉案廁所及化糞池在北京某公司的土地權屬範圍內,遂將該公司訴至當地人民法院,索賠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

2、案件評析

生效裁判認爲,首先,就溯及力層面,建築物、構築物塌陷致害責任是《民法典》新增內容,原《侵權責任法》並沒有明確具體責任。但依據《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所提的溯及力問題,適用新規定更有利於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則該案件可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其次,根據《民法典》第1252第1款規定,案涉廁所及化糞池作爲構築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維護缺陷而發生倒塌、塌陷致人損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應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公司雖否認系涉案廁所及化糞池的建設者、管理人和使用人,但結合調查情況,足以充分證實涉案廁所及化糞池位於被告土地權屬界線範圍之內。由於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駁的證據,且未能證實涉案廁所及化糞池存在其他建設者、管理者或明確具體使用者,在此情況下應予認定被告對其土地上的涉案廁所及化糞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職責。

此外,根據《民法典》1252第2款規定,由於被告不能充分證實其已盡到對涉案廁所及化糞池修繕、維護等管理義務,故法院認定其對李甲溺亡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李甲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事故發生時,李甲作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應當對自身安全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亦應對損害後果承擔部分責任。

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楊某各項損失124萬餘元。


關聯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2019年修正)-第71、79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2年修正)- 第5條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處理涉及汶川地震相關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意見(二)>的通知》-第8條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2004修正)-第22、2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