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與教化對策研究(十六)

四、完善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教化對策

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與教化對策研究(十六)

我國現已進入一個全新的時代,然而新時代中國社會對未成年人的認識卻停留在上個世紀,大量“準犯罪者”出現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國的教化模式相對落後,與發達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相比有很大差距。雖然發達國家同我國的國情截然不同,但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的類型產生的原因都是類似的。國外相對成熟的少年司法制度歷經百年風雨也有精華積澱,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優秀的人類文明成果值得借鑑。

我國針對未成年人的一些列法律、政策、制度起步相對較晚,時至今日司法實踐上也取得了不錯成就,這是無數人奮鬥的結果。但故步自封不符合新時代中國的價值追求。面對愈發嚴峻的未成年人“準犯罪”的態勢,理念層面立法層面守法層面司法層面都需要與時俱進。

(一)理念層面

我國社會對未成年人的認識始終是孱弱、無知、涉世未深,不論是《未成年人保護法》還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甚至是《刑法》,法律對於未成年人“準犯罪”的處置理念理論上是以保護教育爲主,懲罰爲輔,但實踐中過分強調保護,忽視懲戒。儘管法律將保護和教育並重,但實踐上由於缺乏規則的保障,對實施“準犯罪行爲”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常常缺席。沒有了教育引導,沒有了懲戒手段,那些本來就對刑法認識不深未成年人們非但沒有被教化、挽救反而逐漸喪失代價意識,這導致的直接後果就是更爲嚴重的“準犯罪”層出不窮。

現如今的中國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已經發展到一定高度,人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與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凸顯,這其中也包含着人們普世的法律價值觀與滯後法條的矛盾。當刑事責任年齡一刀切的法律規定遇上未成年人們蓄意殺人、強姦、販毒等惡性刑事案件的時候;當由於缺乏刑法強制性規定,而導致被害人救濟無門,被害人家屬痛不欲生的時候;當未成年“準犯罪者”被無罪釋放卻被社會排斥的時候,對未成年“準犯罪者”們的處置理念就該革新了。

本文認爲,對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的處置不能再過分強調保護與福利,應該將社會保護與少年保護並重,將教育與懲戒並舉。這種理念就要求在處理未成年人“準犯罪行爲時不能過多考慮未成年人的特殊身份,要從保護社會和教育挽救這一角度出發,客觀上不輕縱“準犯罪行爲”,主觀上透過專門的少年法,嚴格依照法定對少年進行教育懲戒,使未成年“準犯罪者”及其家庭感受到法律的威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