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部門不履行徵地補償協議,被徵收人要怎麼做?

近年來,隨着徵地拆遷規模的越來越大,引發拆遷矛盾也是在所難免的事情。但政府作爲徵地拆遷的主體,按理說應該要依法徵地,可實踐中常常有簽了協議不履行協議義務的情況。那麼政府耍賴,不履行徵地拆遷協議怎麼辦呢?以下有幾種救濟途徑希望大家能積極的運用。

相關部門不履行徵地補償協議,被徵收人要怎麼做?

1、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認爲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爲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行政行爲。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複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爲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複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先行的對案情進行調查和了解,在充分的瞭解案情、準確的把握案件的脈絡之後,應認真研究案卷,查閱法律法規政策,將掌握的情況形成書面的檔案,之後向複議機關的法制科處申請。

二、行政訴訟

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而且爲了確保行政協議當事人實際權益,迴應當事人實質訴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並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從這條規定來看,如果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後,徵收方不依法履行協議義務,那麼被徵收人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徵收方履行協議的。

此《規定》對於維護老百姓利益、維護被徵收人合法補償有着巨大的作用。因此,拆遷戶在徵地拆遷中遇到拆遷協議不合理或是在被逼迫的情況下籤訂了有重大誤解、明顯不合的補償協議,我們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請撤銷、要求相關部門履行協議或是解除協議。

三、民事訴訟

在徵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於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是爲數不多的,但是並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於非法佔地的行爲,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

對於已經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也可以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

四、協調裁決

徵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爲徵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爲減少、解決徵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爲兩個部分,一是協調,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補償協調裁決的規定最早出現於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協調裁決以後,地方政府並沒有有效地執行。

徵地拆遷涉及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無論是誰徵收都應當要保障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如果遇到相關部門不履行協議的情況,我們可以採取申請仲裁、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等多種方式來捍衛自身的正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