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長期達不成拆遷協議怎麼辦

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長期達不成拆遷協議怎麼辦
被徵收人與房屋徵收部門長期達不成拆遷協議怎麼辦
1、房屋徵收部門可依照法定程序報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2、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如果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