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是否可以離婚?

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是否可以離婚?

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是否可以離婚?

問:王某與李某系夫妻關係,王某身患癌症手術後需要化療,而化療所需用藥很多屬於自費,李某不同意支付相關化療費用。因平時雙方的收入都掌握在李某手中,王某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審理中對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是否屬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的情形有不同觀點,請問審判實踐中對此應如何掌握?

答: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重大理由,即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僞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爲的;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可以看出,本條規定所列舉的重大理由屬於封閉性條款,對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做法進行嚴格限制,從而保證夫妻財產製的穩定性和婚姻的嚴肅性。

本條第二項“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是指夫妻一方在法律上負有撫養、扶養、贍養義務的人,比如一方的父母或者前婚所生子女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配偶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一方可以請求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配偶本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形,不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因爲夫妻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即便夫妻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當一方患病需要醫治時,另一方也有扶養扶助的義務。也就是說,當配偶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時,涉及的不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一方患病所需支付的醫療費用屬於“日常生活需要”,而“日常生活需要”當然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支出。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支付醫療費用,另一方還應當支付自己的個人財產來履行夫妻扶養義務。如果另一方拒不履行法定的夫妻扶養義務,情節嚴重時可能構成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