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地區婚外情常見證據解析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判決離婚的五種情形,分別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對於實踐中不少當事人所稱的“婚外情”其實沒有明確的法律概念,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個人認爲“婚外情”是指已婚一方當事人違反婚姻法規定的忠誠義務,與配偶以外的的異性發生不同程度的性接觸的行爲。婚外情按情節輕重不同在法律行爲上可以區分爲:婚外性行爲,同居以及重婚三種不同行爲。對於婚外性行爲,一般可認定爲有婚外性行爲的一方存在過錯,但不足以成爲離婚的法定情形。而對於同居以及重婚則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法定的離婚情形。那麼在涉及婚外情的案件中爲達到證明已婚一方存在婚外情的目的需要收集哪些證據?

福州地區婚外情常見證據解析

婚外情一般具有隱祕性,要收集相關證據,對於普通的當事人而言,取證異常困難,另外由於婚外情的證據涉及到個人隱私權,取證時如果未把握好尺度,會導致證據因侵權無效。因此,要收集證明一方存在婚外情的證據需要秉着合法有效的原則進行。下面就常見的幾種婚外情的證據種類及形式做個說明。

一、書證。例如,已婚一方與第三者之間的信函或者郵件;婚外情敗露後,已婚一方寫下的認錯書或是悔過書;夫妻討論婚外情時,一方對於婚外情認可的相關信件或是郵件等。這些證據,均是以書面所表述的內容來證明婚外情事實的存在,具有非常強的證明力。

二、物證。例如,已婚一方與第三者親密的照片,與第三者一起旅行乘坐飛機、動車或者酒店開房的相關票據,電話的通話詳單等。這些證據,是對過去已經發生事實的客觀反映,不受行爲人主觀意志的影響,因此,該證據效力較高,容易被法院採納。

三、視聽資料。例如,已婚一方與第三者在公共場合親密的錄像;已婚一方承認自己存在第三者的錄音等。法院對於婚外情的認定,一般要提供過錯方與第三者存在長期、穩定的共同生活記錄。如果錄像只有單獨一兩次的記錄,並不能證明雙方就存在這種穩定和長期的關係。因此,對於錄像,法院一般要求提供連續20天以上的記錄,每段錄像中最好有日期的記載,方便法院認定。另外,錄像的地點切不可選擇在第三者的家中,否則有可能因爲取證途徑不合法或是侵權導致證據無效。如果是在公共場合或自家中錄製的,則不存在不合法的問題。

四、證人證言。過錯方無論是重婚或是同居,都會需要一個長期居住的居所。共同居住在這個場所的其他人,一般對於雙方的情況會有所瞭解。該小區的保安、鄰居、物業或是居委會所出具的情況說明,均屬於證人證言一類的證據。他們的證言,對於法院認定婚外情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因此,無過錯方應花一些時間和精力去過錯方同居的小區瞭解情況,來證據婚外情的事實。

需要強調的是,離婚訴訟中,提供已婚一方存在婚外情的直接證據是非常困難的。如果提交的大部分證據都是間接證據,彼此不能形成證據鏈的話,法院對婚外情也是很難認可的。

在本人處理的離婚案件的過程中,很多當事人對於證據的收集及其運用往往存在誤區。不少當事人對於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往往是匆忙的檢視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或做些簡單的網絡法律諮詢。對於法條的理解,往往是斷章取義,只記得法條的內容而不懂得法條的理解及運用,只記得對自己有利的那個法律條款而忽略上下文的相關聯繫,忽略對其不利的法律條款,片面理解。另外就是容易受社會上各種流傳的錯誤說法的影響。比如“分居兩年自動離婚”、“有生小孩就是重婚罪”“誰先起訴誰不利”等觀點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