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沒有保價可以要求快遞賠償嗎?

快遞沒有保價可以要求快遞賠償嗎?

快遞沒有保價可以要求快遞賠償嗎?

快遞給我們的生活帶來了許多便利,但因快遞公司及其工作人員服務

水平和質量參差不齊,快遞損毀、丟失等現象時有發生。由此導致的損失

該由誰來承擔呢?近日,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快遞服務

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公司A在公司B處購買了33公斤的焊條,公司A收貨後

認爲焊條外觀不符合合同約定,遂與公司B協商透過快遞運輸的方式將貨

物退回。

公司A透過快遞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單,將上述貨物交付給快遞公司,

由快遞公司以子母件形式託運(快遞子母件就是一票多件,是快遞公司爲

了方便多個物件一起發出的一種包裝方式)。在運輸過程中,子母件中的

母件丟失,導致公司A無法在B處退款。

公司A要求快遞公司賠償損失。快遞公司認爲公司A未購買保價服務,

只能按照不保價的條款即不超過運費的7倍進行賠償。

另查明,在該快遞公司微信小程序下單寄件時,首次下單的用戶需勾

選“閱讀並同意《電子運單契約條款》”,勾選同意後,介面就會彈出該

契約條款的內容(內含保價條款),這時,用戶需下滑至介面底端並點擊

“同意本條款,下次不再提示”後,方可下單。

當用戶再次下單時,系統會默認用戶已勾選“閱讀並同意《電子運單

契約條款》”,不再彈出契約條款內容。公司A下單託運焊條時已是快遞

公司老用戶,下單介面未彈出契約條款。

【法院判決】

株洲市天元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在用戶下單時所彈出的《電子運

單契約條款》內容系使用格式條款訂立的合同。對於格式條款內容,提供

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

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本案中,公司A在下單時,

下單介面並未使用特殊或明顯方式提示用戶是否對貨物進行保價,也未對

免除或減輕快遞公司一方責任等與用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進行提示說

明。公司A下單時,系統默認同意所有契約條款。因此,法院認爲上述條

款不能成爲雙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對公司A不發生法律約束力,快遞公司

應當對丟失的貨物按照實際損失賠償44200元。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

起上訴。該案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隨着電子商務的高速發展,快遞運輸儼然成爲普通百姓和各類市場主

體日常生活、生產經營的一個必選項。在此需要提醒廣大消費者,在寄送

物品時,儘可能選擇信譽好、服務佳、投訴少的規範經營的快遞公司;同

時,需要仔細閱讀快遞單或者小程序彈窗的契約條款內容,認真填寫快遞

物品的名稱、數量、單位、金額、取貨方式等;在郵寄貴重物品時,應盡

量選擇保價投遞,特別留意保價金額等條款,必要時還可寫明貨物實際價

值或貨物名稱、型號等,以明確責任,避免糾紛。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

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

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

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

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

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

合同的內容。

第八百三十三條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

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

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來源:株洲市天元區法院、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