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出售後掛失又補卡取現行爲之辨析

銀行卡出售後掛失又補卡取現行爲之辨析

銀行卡出售後掛失又補卡取現行爲之辨析

——河南金謀律師事務所  王洪生

 

案情:劉某介紹陳某出賣銀行借記卡,賺取介紹費200元,陳某在開卡時開通網上銀行。賣卡後劉某和陳某約定,讓陳某注意其銀行卡里的資金變動情況,有大額資金進入時讓陳某將銀行卡掛失,把錢取出後私分。某日陳某發現其銀行卡進入20萬元,和劉某商量後到銀行掛失,把20萬元取出後私分。

分歧意見:對於劉某和陳某行爲如何定性,存在三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劉某和陳某認爲自己的行爲構成侵佔罪。所取得20萬元在陳某的銀行卡內,該資金在法律形式上處於銀行卡申領人的控制之下。故陳某對於其申領的銀行卡內資金具有佔有、支配權利,其掛失和補卡等行爲均屬於合法行爲,其透過掛失、補卡方式支取資金的行爲是將代爲保管的他人財物佔爲己有,且拒不歸還。

第二種意見,劉某和陳某的行爲構成詐騙罪。陳某雖然是對以自己名義開通的銀行卡辦理掛失和補卡,但其向銀行隱瞞了自己已將銀行卡賣給他人,銀行卡中的20萬元系他人存入款項的事實,謊稱是自己的存款,而使銀行信以爲真,爲魏某辦理了掛失、補卡、取款等相關業務,其在該過程中實施了欺騙行爲。

第三種意見,劉某和陳某的行爲構成盜竊罪。劉某和陳某採用銀行卡掛失、補卡的方式,將他人存入到銀行卡中的20萬元全部取出,其行爲屬於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祕密竊取的方式,將他人財物佔爲己有。

評析意見: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劉某和陳某的行爲不符合侵佔罪的構成要件。陳某對已出售的銀行卡無控制權,卡內資金既非其所有,亦非代爲保管或遺忘物。其將該銀行卡出售的行爲,屬於將實際支配控制權利轉讓給了他人。卡內現有的資金及資金往來均不在其保管或控制之下,亦不屬於其所有。

劉某和陳某的行爲不構成詐騙罪。劉某和陳某並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爲,其向銀行辦理掛失、補卡、取款等手續並未違反銀行相關規定,劉某和陳某行爲不符合詐騙罪行爲特徵。

劉某和陳某的行爲構成盜竊罪。持卡人在購買了陳某的銀行卡後,卡內資金在持卡人的佔有下,雖然資金來源不合法,持卡人構成非法佔有,劉某和陳某透過到銀行掛失、補卡行爲,屬於改變佔有的行爲。

劉某和陳某的祕密竊取行爲就是相對於持卡人改變佔有的行爲,不是對於銀行而言,陳某到銀行掛失、補卡行爲是公開行爲,不屬於祕密竊取行爲。劉某和陳某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