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氯胺酮能否認定爲毒品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氯胺酮能否認定爲毒品問題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氯胺酮能否認定爲毒品問題的答覆

浙江省進階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2)40號《關於氯胺酮能否認定爲毒品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氯胺酮是列入《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的國家進行管制的精神藥品,具有一定的精神依賴性潛力,可以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鑑於氯胺酮被列在第二類精神藥品管制品種目錄中,且實踐中臨牀使用較多,因此,對於明知他人是吸毒人員而多次向其出售,或者販賣氯胺酮數量較大的行爲人,才能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復

200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