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讓人爲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效力認定 ?

受讓人爲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效力認定

受讓人爲債權轉讓通知的法律效力認定 ?

 

 

 

 

案情簡介

 

 

A軋鋼廠向某銀行借款後未能如期歸還,後該銀行將債權轉讓給B公司,並通知了A軋鋼廠,B公司隨後又將該債權轉讓給其子公司C公司,但B公司未向A軋鋼廠通知該債權轉讓事宜。因A軋鋼廠未歸還債務,C公司憑B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及相關債權憑證向法院起訴,要求A軋鋼廠清償到期債務。

 

法院裁判情況

 

法院經審理認爲,B公司從銀行取得債權後將其再行轉讓給C公司,但沒有將債權轉讓事實通知A軋鋼廠,因此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僅及於B公司和C公司,而對A軋鋼廠不發生法律效力,故C公司向A軋鋼廠提出清償債務的請求,缺乏必要的請求權基礎,故裁定駁回了C公司的起訴。

 

 

主要觀點及理由

 

《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在債權轉讓人沒有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時,受讓人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清償債務,存在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爲,上述法律規定的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事實的主體應當爲債權轉讓人,在債權轉讓人沒有進行通知的情況下,該債權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受讓人無權要求債務人爲債務清償。

 

另一種觀點認爲,雖然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債權轉讓通知的行爲人應爲債權轉讓人,但在可以確認債權轉讓真實性的前提下,亦不應否定債權受讓人爲該通知行爲的法律效力。債務人是否知曉以及能否確認債權轉讓事實,是認定債權轉讓通知法律效力的關鍵。受讓人直接透過起訴的方式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亦可認定爲通知債權轉讓的一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