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解決簡單民事糾紛的舉證期限是多少

一、請求解決簡單民事糾紛的舉證期限是多少

請求解決簡單民事糾紛的舉證期限是多少

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予准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在最高院尚無明確解釋規定簡易程序可以少於30日時,從保護當事人訴權的角度講舉證期限不宜少於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請求解決簡單的民事糾紛,但未協商舉證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經簡便方式傳喚到庭的,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時要求當庭舉證的,應當准許;當事人當庭舉證有困難的,舉證的期限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當事人可以因哪些事項提出迴避請求

迴避制度是訴訟程序與判決結果公正的有力保障。當事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有權提出迴避申請。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中,發現審判人員(執行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他們也應當自行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姻親關係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關係的;

(五)本人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當事人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對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等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現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要求迴避,但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一)未經批准,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爲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爲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