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法律援助主體有哪些?

一、司法法律援助主體有哪些?

司法法律援助主體有哪些?

司法法律援助主體包括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和法律援助的責任主體。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代理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提問、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作爲一種國家責任,其責任主體不應僅限於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的政府,也包括國家司法機關以及所有的行政機關,但《條例》作爲行政法規,只能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規定,因而也只能將之明確爲政府責任。

知識延伸:

(一)關於援助管理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公證管理部門和法律援助管理機構共同監督和指導公證法律援助工作。考慮到公證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民生工程,涉及兩個職能部門,由兩個職能部門進行監督和指導,在管理手段、管理效果上相對較弱。因而明確由司法行政機關監督管理公證法律援助工作。同時考慮到公證法律援助工作專業性較強,省公證協會具有對公證業務的指導職能,明確省公證協會按照協會章程的規定,對依據本辦法實施的公證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二)關於援助範圍。本着公證執業爲民的原則,結合公證行業的職能屬性和工作特點,此次修訂嚴格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援助範圍。同時,在公證法律援助範圍上,採用援引了相應條目的形式。爲了便於檢視,此次修訂由援引相應條目,修訂爲直接援引相應的條目內容。

(三)關於援助程序。進一步細化了公證法律援助程序,明確了當事人申請公證法律援助的援助機構、公證援助機構審查方式以及公證法律援助指派通知書製作、送達對象等內容。

(四)關於檔案保管。公證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後,公證機構應當建立該事項法律援助的專門卷宗,複印一份留存歸檔,原件報法律援助機構存檔保管。鑑於公證法律援助的援助主體是公證機構,且公證機構本身對卷宗及其保管要求嚴格,因此要求,原件留存公證卷宗,複印件報法律援助機構存檔。同時,優化了卷宗材料內容,由原來的5項減化至3項。

(五)關於援助責任。爲了把有限的公證法律援助資源,依法給予真正需要幫助的困難羣體,增加了“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獲得不應享有的公證法律援助的,公證機構應當及時通報給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並根據法律援助機構的要求,決定是否繼續辦理該援助事項”規定,體現了公證法律援助的公平、公正。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是國家爲了保護那些因爲經濟比較困難而在自己蒙受冤屈的情況下還不能得到律師或者其他法律專業人員的幫助,但是實際上能夠給予法律援助的人現在也只限制在了律師等主體上,但是責任主體是司法機關仍然也作爲其中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