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受援人撤銷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對受援人撤銷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哪些

對受援人撤銷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援助人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報告;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覈實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並書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處理機關:

(一)受援人經濟狀況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聘請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人民法院撤銷司法救助的。

申請人或者代理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終止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該法律援助機構同級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審查。

二、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和第十一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事項,沒有委託代理人或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爲行爲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離婚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在本文已經做了詳細的介紹。撤銷法律援助是根據實際的情況來決定的,但是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不僅個人可以撤銷已經申請的法律援助,同樣,法律也是可以撤銷的。因此,大家在申請法律援助的時候確保自己要符合實際的情況,以免被撤銷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