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內容

第一條爲了保障經濟困難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內容

第二條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與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組織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爲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無償提供法律諮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活動。本條例所稱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司法鑑定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安排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本條例所稱的“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員和其他組織的人員。

第四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主導的維護公民權益機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城鄉法律援助服務體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投入。省級財政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補助資金,扶持貧困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他國家機關應當配合做好法律援助的相關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援法律援助機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爲轄區內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相應的幫助。支援和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以及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爲經濟困難的公民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爲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並對轄區內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指導。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轄區內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是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的主要承擔者,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並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職責受法律保護,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形式與範圍,應當與其從業資格相適應。

第八條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綜上所述,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件的內容條例明確清晰,而各個地區實施法律援助也是每個地區政府的重要工作。如果有需要申請法律援助的人羣但是遇到不能申請的問題的情況,可以向當地法律援助機構的相關部分諮詢並解決。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網,隨時可以爲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