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什麼?

一、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什麼?

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了什麼?

四川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條爲了保障經濟困難和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促進和規範法律援助工作,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依法受理與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組織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爲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無償提供法律提問、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的“法律援助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和公證處、司法鑑定所、基層法律服務所等其他法律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服務機構應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安排人員辦理法律援助。

本條例所稱的“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承辦法律援助事項的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員和其他組織的人員。

第四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政府主導的維護公民權益機制;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機制,建立健全城鄉法律援助服務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逐步增加投入。省級財政部門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法律援助專項補助資金,扶持貧困地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專款專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其他國家機關應當配合做好法律援助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支援法律援助機構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爲轄區內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相應的幫助。

支援和鼓勵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以及高等院校、企事業單位等組織利用自身資源,爲經濟困難的公民無償提供法律服務。

第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員爲符合法定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並對轄區內法律援助活動進行指導。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鄉(鎮)、街道司法所設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負責轄區內法律援助工作。

第七條律師事務所和律師是法律援助服務工作的主要承擔者,應當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並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師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督,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援助人員依法履行法律援助職責受法律保護,其提供法律服務的形式與範圍,應當與其從業資格相適應。

第八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法律援助範圍與形式

第九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二)請求發給撫卹金、救濟金的;

(三)依法請求國家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的;

(四)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等侵權主張婚姻家庭民事權益的;

(六)因交通事故、醫療損害、工傷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或者環境污染等侵權行爲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

(七)因使用僞劣化肥、農藥、種子、農機具和其他僞劣產品造成損害請求賠償的;

(八)勞動者(僱員)與用人單位(僱主)發生爭議,請求保護勞動(民事)權益的;

(九)因見義勇爲或者爲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或者補償的;

(十)依法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辦理案件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向辦理案件的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十一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自發現該情形之日起三日內,通知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一)未成年人;

(二)盲、聾、啞人;

(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

(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申請或者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應當自受理或者發現之日起三日內通知其所在地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所屬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十三條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法律援助的資源和需求,以及公民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能力等因素制定,並逐步擴大範圍,保障困難羣衆的基本權益。

法律援助對象經濟困難標準,應當向社會公開。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調整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四條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爲符合經濟困難標準:

(一)城鎮居民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業保險金;

(二)農村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領取農村特困戶救濟的;

(三)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

(四)在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救助福利中心)、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優撫醫院、光榮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特殊教育機構等機構內由政府供養的和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的;

(五)因遭受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正在接受社會救濟的;

(六)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或者患有嚴重疾病的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公民因見義勇爲行爲或者爲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請求賠償或者補償,或者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而申請法律援助的,免予審查經濟困難條件。

第十六條 法律援助主要採取以下形式:

(一)解答法律提問、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訴訟代理;

(四)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

(五)已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進行的公證、司法鑑定;

(六)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綜上所述,四川省的法律援助制度用文字的形式確定下來,爲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訴訟中的因爲經濟困難而不能請到律師協助自己進行庭審的提供了很大的幫助,但是法律援助並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夠直接申請的,因爲對主體上有很嚴格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