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是什麼?

一、刑訴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是什麼?

刑訴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是什麼?

《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是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一)爲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爲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佔、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爲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並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按照律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二、法律援助律師能拿到多少錢?

法律援助律師能拿到大概幾百元左右。

1、法律援助案件給律師的費用通常是幾百元的辦案補助,和平時律師收費標準當然是不同的。這個費用不由當事人承擔,由國家財政支出。

2、理論上講,所有有執業證的律師都有可能被指派進行法律援助,沒什麼額外的資格要求。每個律師每年有辦一件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多了可以拒絕。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法律援助是有非常明確的制度方面的管理規範的,並不是任何人都是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的,只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才能夠申請。同時法律援助的律師也是需要承擔其相關的義務,如果拒絕提供法律援助的話,那麼將是屬於一種違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