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將兒子姓氏更改後,男子拒絕支付撫養費,法院判了!
案情簡介
樑某(男)和劉某(女)在韶山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後於2013年7月4日生育一子小明。
2014年9月28日,樑某、劉某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兒子小明歸女方劉某撫養,樑某每月支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1500元/月,小孩年滿10週歲後按1000元/月,在不影響小孩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
兩人離婚後,男方樑某又抱走小明自願撫養,女方劉某爲減少父母離異對小明的影響,也讓孩子能更多地獲得來自父親的關愛,便同意和樑某輪流撫養小明。2014年9月28日至2015年2月13日、2015年9月14日至2017年1月1日,小明跟父親樑某生活在一起,由父親撫養;其餘時間小明跟母親劉某生活在一起,由母親撫養。
據統計,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父親樑某實際撫養20個月,母親劉某實際撫養小孩72個月,樑某共計給付撫養費32,000元。劉某因收入不高,無力承擔小明的全部撫養費,便將樑某訴至法院。
庭審中,樑某辯稱,劉某在實際撫養小孩其間,把小孩戶籍遷入了自己父親(小孩外公)一戶下,並將小孩的姓變更爲“劉”,自己因此才拒絕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決
韶山市法院審理後認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原告的母親劉某撫養小孩72個月,由被告樑某每月支付撫養費1500元,有協議的約定,被告應支付小孩撫養費108,000元,已付32,000元,還應支付76,000元;被告實際撫養小孩20個月,原協議沒有約定,但不予給付有失公平,法院酌情認定按每月1,000元給付。兩相互抵,被告樑某還應支付原告的扶養費爲56,000元(72個月×1,500元/月-20個月×1,000元/月-32,000元)。
關於小孩姓氏的變更問題。原告的母親劉某在撫養小孩期間,未告知小孩的父親即本案被告樑某,將小孩的姓氏變更爲“劉”,其行爲雖然欠妥,但小孩的姓既可隨父,也可隨母,被告主張小孩恢復原姓無法律依據,也不得因此而拒絕支付小孩撫養費。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樑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劉某支付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尚欠的撫養費56,000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孩子的姓名只是一個社會代號,無論是隨父姓還是隨母親姓都是可以的,無論怎麼樣終歸是自己的孩子,承擔撫養義務責無旁貸。離婚後,一方給孩子改姓名需徵另一方同意,但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
本案中,原告母親劉某與被告樑某雖然離婚了,但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被告樑某對未成年子女仍然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如若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被告樑某以孩子改姓,自己就不支付孩子撫養費的抗辯理由明顯不成立。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二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第五十九條 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養費。父或者母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