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股東及瑕疵股權受讓人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案情簡介

抽逃出資股東及瑕疵股權受讓人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20187月,A公司將其承租的廠房轉租給B公司,雙方簽署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五年,合同保證金69.2萬元,月租金34.6萬元,免租期4個月合同簽署後,B公司依約向A公司支付了合同保證金及租金合計人民幣103.8萬元,A公司也按約向B公司交付了租賃物業,並辦理了租賃備案手續。隨後,B公司開始進場施工。

2018年10月8日,B公司收到A公司發出的《解除合同的函》,載明“鑑於租賃場地無法正常辦理營業執照而造成貴司損失,我司深感抱歉,經我司股東協商一致,現解除與貴司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並於2018年10月31日前退回貴司所交的場地租金34.6萬元及押金69.2萬元,共計103.8萬元”。

《解除合同的函》發出後,A公司並未向B公司退還合同保證金及租金,且拒絕賠償B公司任何經濟損失。

A公司情況介紹

A公司於2014年12月5日登記成立,註冊資本爲人民幣5088萬元,發起股東爲劉某輝、葉某某。其中,劉某輝認繳註冊資本爲4070.4萬元,葉某某認繳註冊資本爲1017.6萬元。之後,A公司先後經歷了四次股權轉讓,目前,A公司登記在劉某源和陳某某名下,其二人均非公司實際控制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A公司註冊資本雖有五千多萬元,但公司名下同樣也沒有任何資產,且沒有固定辦公地點和人員,是一家典型的“皮包”公司!

起訴

結合A公司的經營狀況及註冊資本情況,我們判斷,A公司的發起股東劉某輝、葉某某可能並無實繳出資,或即便有進行驗資程序,也極大可能在驗資完畢後抽逃出資,而無論哪一種情況,股東都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爲了確保B公司的這場官司最終不至於打個“寂寞”,陷入贏了官司拿不回錢的尷尬局面,經與B公司溝通,我們決定將A公司及其歷屆股東一併起訴。

2018年12月份,B公司將A公司及其股東劉某輝、葉某某、劉某虎、譚某、許某某、劉某源、劉某文及陳某某全部起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合同保證金、租金共計人民幣103.8萬元並賠償經濟損失。


庭審

經過漫長的等待,終於在2019年7月迎來了第一次庭審。庭審中,股東葉某某提交了一份《驗資報告》,以證明其與劉某輝均已於2015年1月4日完成出資,其不需要就本案承擔責任。

這份《驗資報告》對B公司不利,但我們並不認爲《驗資報告》就是股東免責的尚方寶劍。因此,我們多次嘗試與經辦法官溝通,要求法院出具律師調查令以便我們前往銀行調取A公司的驗資帳戶流水,以確定股東劉某輝、葉某某是否存在抽逃出資情況。但遺憾的是,我們的申請被法官拒絕了!拿不到A公司的驗資帳戶流水資料就意味着無法證明股東劉某輝、葉某某存在抽逃出資的事實。可想而知,法院也不會支援B公司要求A公司股東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一審——股東無需承擔責任

2020年7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不出所料,一審法院並未支援B公司要求A公司股東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爲:

被告葉某某提供的《驗資報告》顯示葉某某、劉某輝分別於2015年1月4日繳納了出資1017.6萬元和4070.4萬元,足額出資。原告雖對《驗資報告》有異議,但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故本院對《驗資報告》予以採納……至於原告主張A公司可能存在抽逃出資等情況,但未能舉證證明,本院不予採納。

B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改判——股東應當承擔責任

二審中,我們繼續向法院爭取開具律師調查令,以便能夠查詢到A公司驗資帳戶的交易流水,獲得劉某輝、葉某某抽逃出資的證據。因此,我們結合葉某某提供的《驗資報告》及作出《驗資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存在的問題書寫了一份詳細的律師調查令申請,請求法院同意我們的律師調查令申請。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爲:

關於葉某某、劉某輝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以及現有證據,A公司系以股東實繳註冊資金形式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維持原則是公司設立和存續的重要原則之一。本案證據顯示A公司成立時,股東葉某某、劉某輝雖然分別於2015年1月4日繳納了出資1017.6萬元和4070.4萬元,但上述5088萬元註冊資金於同日即全部轉出至XX公司的帳戶,葉某某、劉某輝未能合理解釋公司資金轉出至XX公司有合法原因,該種將資金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後又轉出的行爲,損害了公司和債權人的利益,屬於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第十二條規定的抽逃出資行爲,葉某某、劉某輝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故根據B公司的訴訟請求及前述法律規定,在A公司不能清償本案債務時,葉某某應在其抽逃的1017.6萬元註冊資金範圍內,劉某輝應在其抽逃的4070.4萬元註冊資本範圍內對A公司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股東未盡出資義務時,公司資本數額中該股東所認繳部分存在“空洞”,這既有損公司債權人利益,又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傳達了失真的資本資訊,股東未盡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轉讓股東的出資義務不得因股權轉讓而解除,公司仍有權請求轉讓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故葉某某、劉某輝轉讓股權並不能減免其所應承擔的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關於劉某虎、譚某、許某某、劉某源、劉某文及陳某某等人的責任承擔問題。劉某虎、譚某受讓了葉某某、劉某輝轉讓的股權後,劉某虎、譚某、許某某、劉某源、劉某文、陳某某之間先後進行了A公司股權的轉讓,劉某虎、譚某、許某某、劉某源、劉某文、陳某某作爲受讓人,在受讓股權時應當查證該股權所對應的出資義務是否履行,對於其受讓的股權是否真實出資具有注意義務。現有證據反映出A公司的帳戶自成立至今,除葉某某、劉某輝轉入出資以及該部分出資被轉至XX公司外,基本沒有其他資金往來流水,劉某虎、譚某、許某某、劉某源、劉某文、陳某某在此情況下先後受讓A公司股權時,並無提及原股東是否真實出資,本案亦無證據顯示受讓股東已就各自受讓的股權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可見劉某虎、譚某、許某某、劉某源、劉某文、陳某某等人均未盡審慎注意義務,屬於明知轉讓股東未盡出資義務仍受讓股權的情形,依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2014修正)》第十八條的規定,劉某虎、譚某、許某某、劉某源、劉某文、陳某某應在各自受讓的股權範圍內對葉某某、劉某輝未盡的出資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至此,B公司的上訴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該案辦理跨越四個年度,我們終於到了法院的公正判決,這也讓我們更加相信“正義也許會遲到,但絕不會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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