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爲勞務分包?

勞務分包作爲建設工程項目的一種分包形式,簡單來說就是發包人將項目中勞務的部分分包給一個具備勞務資質的公司,《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6條第3款的規定:“取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也就是說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可以是總包,也可以是專業分包,那麼專業分包承接的工程又分包給勞務公司,不算轉包或違法分包嗎?勞務分包具體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何爲勞務分包?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爲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的規定,勞務分包範圍包括如下十三種:⑴木工作業;⑵砌築作業;⑶抹灰作業;⑷石製作業;⑸油漆作業;⑹鋼筋作業;⑺混凝土作業;⑻腳手架搭設作業;⑼模板作業;⑽焊接作業;⑾水暖電安裝作業;⑿鈑金工程作業;⒀架線工程作業。

建設工程分包是指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工程承包人組織人員、材料、機械,運用自己的技術、經驗及管理措施獨立完成工程建設任務的活動。因此,勞務分包不屬於建設工程分包。

因此,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勞務作業分包給具備資質的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無須徵得發包人(建設單位)同意,不屬於違法分包。專業工程承包人也可以將其依法分包的專業工程中的勞務部分分包給具備資質的勞務作業承包人完成,無須徵得總承包單位和發包人同意,不屬於二次分包,不是違法分包。但是,勞務作業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務,不能再行分包。並且,個人不能成爲勞務作業的承包人。

勞務分包是勞務作業承包人接受勞務作業發包人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勞務作業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對其分包工程的質量向勞務作業發包人負責;勞務作業發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對分包工程的質量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則勞務作業承包人與勞務作業發包人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分別承擔工程質量責任,並就分包工程質量向發包人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

由此就引發了一個新的問題,如果勞務分包合同無效,勞務作業承包人是否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43條所稱的“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發包人主張勞務費呢?我們在下一篇文章中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