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鞋在校大學生被以詐騙罪判刑

導讀

炒鞋在校大學生被以詐騙罪判刑

近年來,限量發售的球鞋受到年輕人追捧,不少大學生參與所謂的“炒鞋”。“男孩一面牆,堪比一套房。”“10年前你錯過炒房,5年前你錯過炒比特幣,現在你還要錯過炒鞋嗎?”“原價1500的球鞋能炒到48000;炒鞋可以月入10萬……”這類一夜暴富的傳說,讓部分年輕人對“炒鞋”心馳神往。事實上,其中槓桿資金帶來的金融風險以及飢餓營銷、虛假交易、製假售假等套路層出不窮,不論是“鞋圈”大佬還是新手,“翻車”的並不鮮見,甚至有部分“炒鞋客”走向違法犯罪。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收取他人137萬元購鞋款後揮霍一空的“炒鞋客”小嚴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本案中,熱衷“炒鞋”的小嚴從一名大學生變成了罪犯,給人們敲響了警鐘,年輕人應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和財富觀,避免落入人爲製造稀缺的消費主義陷阱。

二手網站相識的“鞋圈”大佬

“我與小嚴是2019年4月透過某二手網站相識,相熟後互相添加了微信。閒聊中,他透露自己在鞋圈資源很多,美國、韓國等地都有他的專業買手,在成都有一家實體店,還有一輛蘭博基尼的豪車。我就覺得這個人在鞋圈很有能量,也向他諮詢了很多投資球鞋的方向。”被害人黃某說。

在小嚴給了被害人黃某投資建議後,還是在校大學生的黃某對於小嚴“鞋圈”大佬的形象更是深信不疑。2019年5月,黃某主動向小嚴詢問部分限量球鞋的價格,發現小嚴貨單中的球鞋單價比市場便宜了上千元。覺得有差價可圖,黃某立馬網上發佈了售賣限量球鞋的廣告。

很快,黃某便接到了很多“散戶”的球鞋訂單。收到貨款後,他便向小嚴購買相應的款式球鞋,不到3個月已向小嚴轉賬購鞋款137萬元。但是到了約定的發貨時間,小嚴卻以各種理由拒不按時發貨,黃某心裏慌了。

2019年6月底,黃某到小嚴的老家想要找到小嚴本人問清楚,但是小嚴卻避而不見。10天后,黃某終於在其老家的火車站找到小嚴本人。兩人在火車站補充簽訂了書面購鞋合同,黃某再次支付了部分尾款。小嚴向黃某在武漢的客戶小陳發了包裹。可是讓黃某沒想到的是,客戶小陳在收貨後卻告訴黃某,所謂的限量版球鞋竟是假貨。此時,黃某才意識到自己遇到了騙子,遂向警方報警。

報復性消費填補內心恐慌

什麼時候察覺到對方是騙子?“我一共向小嚴買了450雙左右的期貨球鞋,只有6雙武漢的球鞋發貨了,而且還是假貨。他不發貨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還躲着不見我。我也問了圈子裏的人,根本沒這號人,不像他自己吹噓的那樣。”黃某說。

“3個月中,小嚴幾乎沒有任何發貨,那你爲何還要繼續向小嚴訂貨?”警方問黃某。

黃某說:“因爲鞋圈有自己的規則。我買賣的鞋子都叫做期貨,也就是還沒有官方發售的鞋子,鞋子發售之後還需要經過物流、海關等,所以我們約定了在官方發售後28天內發貨。小嚴就是打了這個時間差,讓我一直對他保持信任,在7月初才反應過來自己被騙了100多萬。”

在訊問中,小嚴稱自己並未詐騙黃某,他已經將購鞋款都轉賬給了其上游的渠道商,甚至向警方說出了數個“鞋圈”知名炒鞋商及具體轉賬金額,同時向警方表示,自己在北京與成都均有實體店股份,可以退還被害人黃某一半的購鞋款,還虛構其受唐某指使“拖貨”欺騙黃某,並約定與唐某按四六成分賬。

公安機關調查後,發現小嚴自稱有股份的店鋪員工根本不認識小嚴,小嚴也根本沒有任何實體店股份,沒有向所謂的上游炒鞋商支付“炒鞋款”。

此時的小嚴方向警方道出了實情,他交代說:“我編造實體店的股份是想營造出我能夠還上黃某錢的假象,這些鞋子的錢我也沒有轉給上家,只是向他們詢問了一下。至於唐某也是我編出來的,我轉給他1.3萬元,是因爲他自稱能夠清除微信、支付寶記錄,不被警方調查。”

問及百萬餘元的錢款去向時,小嚴稱騙了黃某後,只能透過報復性消費填補內心的恐慌。花10萬元買了輛二手寶馬車,花了1萬元網購了寵物狗,花了七八萬元購買鞋子、衣服,花了六七萬元招待朋友……“2019年6月的消費堪稱災難式,花錢特別厲害,就像中了一百萬獎券一樣。”小嚴回憶說。

“鞋圈”大佬竟是在校大學生

 

在調查中,小嚴的真實身份漸漸浮出水面。1999年出生的小嚴是某高等專科學校的大四學生,案發時其正在某醫院實習,實習工資每月僅有1400元,根本無力承擔起其高額消費。據小嚴自述,其13歲開始接觸“鞋圈”,16歲時成爲了某知名貼吧的吧主,認識了很多和他一樣喜歡玩鞋的人,漸漸進入了“鞋圈”。

談到這裏,小嚴的父親眼眶溼潤地說:“我是個普通的工人,月薪也就兩千六七,他媽媽身體一直不好,偶爾出去做個零工。我們住的房子都是政府的公租房,家裏是沒什麼收入的。說實話,我對孩子關心不夠,只是聽說他之前有過自殺的傾向,是他媽媽帶去醫院看病的,具體情況我也沒多問。”

虎丘區法院經審理認爲,被告人小嚴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私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判決被告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1萬元。被告人小嚴不服該判決上訴至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蘇州中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規則闡釋

“空手套白狼”可認定爲詐騙罪

庭審中,被告辯護人提出本案應當定性爲合同詐騙罪,被告人不是在交往之初就產生了非法佔有的故意,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有明確的合同約定。

主審法官認爲,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係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因此兩者存在諸多共同點,如二者都是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主觀上都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騙取了公私財物等。

就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來說,兩罪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在於行爲人作案時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但是並非所有簽訂合同進行的詐騙都能夠定性爲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觀存在,應當體現市場經濟活動、具有市場交易的特點。行爲人單方面藉助合同文字獲取他人信任,藉以騙取財物的行爲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詐騙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種。

本案中,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小嚴從事球鞋買賣的相關市場經濟活動,其並無向被害人交付球鞋的能力,也並未爲履行合同做任何的準備,在3個月期間先後詐騙被害人數十筆,無一筆真實交易,不具有市場交易的特點。同時,從主觀上來說,根據被告人小嚴的供述,其詐騙被害人的部分錢款被其報復性消費所揮霍,故其並無交付球鞋的意願。因此,本案並不符合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應當認定爲詐騙罪。

■點  評

注重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

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講師  莊緒龍

 

司法實踐中,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往往成爲爭議的焦點。這是因爲,不管從入罪標準還是法定刑設定方面,詐騙罪都明顯高於合同詐騙罪。因此,準確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對於定罪量刑工作具有基礎性價值。

在理論上,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考量。其一,行爲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訂立合同。從法條競合分析的視角,合同詐騙罪其實也是詐騙罪的一種表現形式。在1997年刑法修正時,立法機關考慮到合同詐騙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將合同詐騙罪從詐騙罪中分離出來。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犯罪必須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此,“合同”是合同詐騙罪不可或缺的客觀構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這個基本構成要素的詐騙行爲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當然,在合同的範疇上,其既包括書面合同也包括口頭協議,合同的形式在所不問。其二,行爲人是否實施了與合同內容有關的經濟活動。從立法精神和規定分析,如果認定行爲人的行爲構成合同詐騙罪,那麼就要求行爲人必須實施與合同內容相關的經濟活動,即具有與簽訂、履行合同相關的籌備、管理、經營活動。換言之,如果合同條款中明確了雙方在經濟活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但行爲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籌備、管理、經營活動的,也就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其三,“合同”是否系導致被害人陷入認識錯誤而作出財產處理的主要原因。如果被害人陷入認識而作出財產處理但與行爲人和被害人訂立的合同無關,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本案中,法院認定行爲人小嚴構成詐騙罪而非合同詐騙罪是準確的。因合同詐騙罪的認定,要求行爲人實施了與合同內容相關的經濟活動。在本質上,本案行爲人之所以能夠騙取被害人數額高達百萬的財產,主要是因爲行爲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爲,“合同”只是詐騙的幌子,因此本案認定爲詐騙罪定性準確。

另外,還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素未謀面,詐騙行爲是透過網絡進行溝通。互聯網時代,技術的發展讓人們的社交方式發生了質的轉變,從短信到QQ、微信,從論壇到博客、微博,再到抖音、快手,社交軟件的不斷迭代,讓人們交往更加便捷,當代的青少年也成爲了“互聯網原住民”。本案中被告人與被害人恰恰如此,虛擬社交成爲他們的生活日常。

虛擬社交讓人與人之間的交流呈現出超地域性、隱匿性,進入缺少監督“陌生人社會”狀態。但是虛擬絕不意味着不受約束,互聯網也絕非法外之地。網絡空間中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度、安全感需要以誠信爲底色、以法治爲基石。

■編  後

炒鞋“低齡化”應引起警惕

作爲流水線上的工業品,球鞋本身並不具有稀缺性,更不具有“投資屬性”。但是在限量爆款、明星聯名的營銷手段加持下,受到消費主義與粉絲文化的雙重影響,不少年輕人開始涌向炒鞋市場,幻想着透過炒鞋一夜暴富。

低齡化成爲炒鞋市場的顯著特徵之一。本案被告人小嚴與被害人黃某就均爲在校大學生。事實上,年輕人的經濟實力與風險承受能力都較弱,對於“炒物”類的資本遊戲更應當敬而遠之,不能抱着短期致富的心態盲目跟風進入市場。學校教育中,應增加基礎財富管理教育,引導學生形成健康、積極的財富觀。

此外,價格管理、金融等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於此類投機市場的監管;銷售平臺、品牌商應當避免飢餓營銷,合理限定銷售價格,促進市場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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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