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鍵詞
同居關係、共有物分割、等額共有
二、裁判要旨
本案所涉房屋系李先生與楊女士生活期間建造,屬於共有財產。因各方當事人均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出資額,故李先生和楊女士應當平均分割,即每人獲得二分之一。
三、案情簡介
2020年6月,李先生與楊女士同居生活期間,李先生購買了宅基一處,宅基款爲118000元。於2020年8月起在該宅基地上建造了兩層房屋一座。現李先生與楊女士分手,楊女士要求分割涉案房產歸屬問題。
四、法院裁判
法院酌定該房屋價值爲24萬元,李先生補償楊女士12萬,楊女士在取得該份額的補償後,不再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五、律師點評
洛陽婚姻律師|河南藍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郭世斌律師答疑解惑:
對雙方共同生活期間購買的房屋,財產存在混同無法進行區分,屬雙方共同出資購買,應依法予以分割。楊女士對其共有份額進行分割。因各方不能證明其出資額,應視爲兩方等額共有。本案所涉房屋系李先生與楊女士生活期間建造,屬於共有財產。因各方當事人均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出資額,故李先生和楊女士應當平均分割,即每人獲得二分之一。法院酌定該房屋價值爲24萬元,李先生補償楊女士12萬,楊女士在取得該份額的補償後,不再對該房屋享有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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