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不僅要關注就業羣體,也要關注非就業羣體

勞動法不僅要關注就業羣體,也要關注非就業羣體

勞動法不僅要關注就業羣體,也要關注非就業羣體

如前所述,不斷提高勞動保護標準帶來的潛在問題是,那些能力較弱的勞動者離就業機會更遠,與之相反的狀況是這些弱勢羣體本可以藉助一些就業機會先鍛鍊起來,之後完成向更高就業機會的進階。勞動法保護與社會就業之間某種程度上存在一定的負相關性。比如2016年交通部網約車辦法允許與網約車司機建立民事合同關係,滴滴之類的互聯網平臺異軍突起,吸納了數百萬的從業者,儘管這些從業者多數沒有獲得正式的“勞動者”身份(勞動關係),但他們卻實實在在地獲得了收入來源。

眼下國家開始對新業態從業者實施“審慎包容”政策,希望建立多種形式勞動關係,聚焦新業態從業者權益保障問題,在此問題上我們需要避免一刀切地將之歸入勞動關係範疇,否則苛以勞動關係意味着從業者失去自由,同時還帶來從業機會的喪失。這也是當下國家出臺的相關檔案均採取“折中”舉措之所在,適當平衡平臺企業和從業者之間的利益關係,避免撟抂過正。而不只是在傳統勞動關係裏面“繼續折騰”,勞動法理論和制度都亟需創新,要避免沿襲傳統勞動關係的管制思路,需要創立新的理論框架和話語體系,在任何一個領域,我們都會發現基礎理論的研究對於頂層設計至關重要。當前,傳統勞動立法較爲關注員工實體上的經濟利益,包括二倍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年休假工資、各項社保待遇等等,這種關注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國情。但是勞動法的終極目標是“體面勞動”而不是“按勞分配”。

我是武漢勞動方面的律師,有任何勞動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問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