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律師解析一起父親將房屋遺囑留個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承認受益人起訴繼承糾紛

原告訴稱

北京房屋律師解析一起父親將房屋遺囑留個部分子女其他子女不承認受益人起訴繼承糾紛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房屋(下稱涉案房屋)由原告一人繼承,歸原告所有;2、本案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原告父親秦某鵬與母親徐某婚後育有子女四人,即長子秦某傑(已逝世)、二被告及原告。徐某於1998年12月12日去世,徐某去世後秦某鵬於2003年購買涉案房屋,該房屋屬秦某鵬個人財產。

2009年3月9日秦某鵬在公證處進行了遺囑公證,遺囑中明確表示將涉案房屋留給原告個人繼承,與他人無關。秦某鵬於2012年4月7日去世,原告與二被告協商,但二被告一直拒絕配合原告辦理該房屋繼承手續,爲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起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

秦某陽辯稱:同意原告所有訴訟請求,原告起訴的事實與理由均屬實。

秦某亮辯稱:原告訴訟請求均不認可,原告提交的遺囑是假的,我認爲涉案房屋中有我母親徐某的份額,因爲該房屋是秦某鵬和徐某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時用了徐某的工齡優惠。退一步講即便是沒有用徐某的工齡優惠,也應當由徐某的份額,因爲購房款中有徐某的份額。

 

法院查明

秦某鵬與徐某系原配夫妻,二人共生育子女四人,分別爲秦某傑、二被告及原告。秦某傑於1984年4月24日因死亡戶口註銷,經詢,原告及二被告均稱秦某傑生前未婚未育。徐某於1998年12月12日去世,秦某鵬於2012年4月7日去世。

2003年秦某鵬(買方、乙方)與單位(賣方、甲方)簽訂房屋買賣契約,約定乙方購買涉案房屋,房屋建築面積55.82平方米,房款31294元;甲方根據檔案規定,享受房價款計算公式、付款方式以及成新折扣、工齡折扣的優惠;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以上協議簽訂後,秦某鵬交納了全部購房款,涉案房屋在2005年登記至秦某鵬名下。原告提交房屋買賣契約、房款發票兩張、涉案房屋房產證,用以證明以上事實。

秦某陽對原告提交的證據均認可。秦某亮認可涉案房屋房產證的真實性,不認可其他證據的真實性,秦某亮申請本院向單位調查涉案房屋是否使用了徐某的工齡優惠。秦某亮稱單位已經解,保留了一個辦事部門,並向本院提供該辦事部門的聯繫電話及聯繫人。經本院與該電話聯繫,對方稱單位現已解散,只保留了該辦事處處理一些事宜,秦某鵬與徐某均系該廠職工,涉案房屋房改房過程中的相關檔案材料已經無法向法院提供,無法確定該房屋的購買是否使用了徐某的工齡優惠。

庭審中,原告提交(2009)公證書,用以證明秦某鵬在2009年3月9日前往公證處進行了遺囑公證,將涉案房屋指定由原告一人繼承。經查,該公證遺囑的內容爲:“立遺囑人:秦某鵬,遺囑內容:我名下的房產坐落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上述房產是我個人財產。在我去世後,將上述房產遺留給女兒秦某芬個人繼承。立遺囑人:秦某鵬(手籤)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經詢,秦某陽對該遺囑真實性認可。秦某亮對公證遺囑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認爲秦某鵬當時已經八十多歲,有可能受到威脅,故申請本院調取該公證遺囑的檔案材料。

本院致函公證處,要求調取前述公證書的全部檔案材料,該公證處向本院郵寄公證檔案材料,檔案包括公證遺囑、公證書、公證申請表、身份證明材料、房產證、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死亡證明、受案回執、公證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接談筆錄、工作記錄、公證談話錄像、送達回執、收費票據等材料。

本院當庭將檔案材料交由原告及二被告查閱,並當庭播放公證談話錄像,原告及秦某陽認可公證檔案材料的真實性,秦某亮對於公證遺囑不予認可,對公證談話錄像及接談筆錄中秦某鵬的陳述均不認可,秦某亮認爲涉案房屋有母親徐某的份額。經本院檢視檔案材料及公證談話錄像,秦某鵬在錄像中精神狀態良好、言語表達準確、思維清晰連貫,談話過程中明確表達了其將涉案房屋指定由原告一人繼承的意思,秦某鵬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不高、眼睛不好、不能寫字、只能簽名字,公證人員根據秦某鵬的意思製作遺囑,代填申請表,秦某鵬確認遺囑內容後簽名。另外,秦某鵬在公證談話過程中表示,涉案房屋的購房款由其個人出資。

 

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秦某鵬名下位於北京市朝陽區一號的房屋由原告秦某芬繼承。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本案中,秦某鵬與徐某爲原配夫妻,二人生育子女四人,即長子秦某傑、二被告即原告,長子秦某傑去世在先,且生前未婚未育,徐某去世時間早於秦某鵬,故秦某鵬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即本案原告及二被告。

本案有兩個爭議焦點,一是涉案房屋是否爲秦某鵬一人的遺產;二、原告提交的公證遺囑是否有效。

對於爭議焦點一:徐某去世時間爲1998年,涉案房屋系秦某鵬在2003年簽訂合同購買,相隔四年有餘,並無證據表明秦某鵬購買該房屋時交納的購房款包含徐某的權益,秦某鵬在進行遺囑公證談話時亦表示該房屋購房款由其個人出資。雖然房屋購買合同中提到了工齡折扣優惠,但經向單位調查瞭解後,無證據表明該房屋的房價折扣優惠中包含徐某的工齡折扣,故法院認爲涉案房屋當屬徐某去世後秦某鵬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於秦某鵬個人所有,秦某鵬去世後當屬其個人遺產。

對於爭議焦點二:雖然秦某亮質疑原告提交的的公證遺囑的真實性,但經法院審查公證處提供的相關公證檔案材料,認爲該公證遺囑程序合法,遺囑內容與秦某鵬本人的遺囑意願一致,遺囑當屬有效。

故此,根據秦某鵬的遺囑,法院對原告要求涉案房屋由其一人繼承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