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城郊房屋拆遷時,院落、圍牆、地上附着物是怎麼補償的?

城市郊區的房子和農村的房子通常都會帶有院子,或是有空地,但是在拆遷的過程中,徵收方爲了低成本徵收,常常對空地、院落、地上附着不予賠償。那麼院落、空地、地上附着物等是否應該要有補償呢?

農村、城郊房屋拆遷時,院落、圍牆、地上附着物是怎麼補償的?

關於農村、城郊房屋附帶的空地、院落、院牆、地上附着物是否有補償這個問題,我們首先看一下物權法。根據《物權法》中的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

從《物權法》中我們可以看到,空地是屬於被徵收人不動產的一部分,所以應當要給予補償。實踐中,徵收方以各種理由不予這部分的補償,只對房屋進行補償是不符合規定的。

同時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對農村村民住宅進行徵收的,應當遵守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此外在《土地管理法》中規定,給予被徵收人的補償不光是土地的補償、房子的補償,還有地上附着物等相關補償費用,而且院落、院牆也是農民住宅中的一部分,所以也應當要給予相應的補償,若只給予房屋的補償費用,那麼顯然是無法保障被徵收人合法權益的。

針對自家的宅基地被收回的情況,根據《土地管理法》中也有明確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也就是說,如果土地未並徵用,而是經相關部門批准收回了宅基地,那麼也應當要給予補償的。

另外,關於院落、空地是否有補償,最高院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徵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覆》中明確指出: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中,應將當事人合法享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院落、空地面積納入評估範圍,按照徵收時的房地產市場價格,一併予以徵收補償。該項答覆可以直接作爲被徵收人主張對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補償的法律依據。

所以,無論是土地徵收、房屋徵收還是被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權,都必須要依法給予被拆遷人院落、空地、院牆、地上附着物的補償。

那麼城郊、農村院落、院牆、空地應如何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也就是說,房屋拆遷中院落和空地的補償數額,應當由評估機構按照市場交易價格進行評估並依法登記在內,在合理範圍內進行補償。

但無論是農村房屋拆遷,還是城市房屋拆遷,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的補償,都應當要公平公正,符合立法精神,補償都不應低於市場價。

最後昌運律師要提醒廣大被拆遷人,房屋附帶着的院落、院牆、空地是我們住宅中的一部分,屬於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在拆遷時拆權方應當要給予我們合理、公平的補償,如果他們以各種理由不予這部分的補償,那麼被拆遷人可以找專業律師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