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貨幣補償。拆遷人以支付貨幣形式對被拆遷農戶房屋予以經濟補償。
(二)房屋產權調換。拆遷人用易地房屋或就地新建的房屋(以下指安置房)與被拆遷農戶的房屋等面積調換
(三)貨幣補償結合安置土地。對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補償,同時根據農民建房用地審批條件和規劃另行安排宅基地給被拆遷農戶建房。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