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房屋拆遷,如何主張自己應得的拆遷補償款?

一、農村房屋拆遷,如何主張自己應得的拆遷補償款?

農村房屋拆遷,如何主張自己應得的拆遷補償款?

根據各地政策不同,農村拆遷補償款、安置房的計算依據各有不同,有的按照房屋面積來計算,有的按照人口數量來計算,有的按照戶頭來計算,還有的是面積加人頭或者面積加戶頭的組合,所以,按什麼賠償的問題,主要看拆遷項目制定的具體方案。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房屋進行拆遷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協商一致的,要簽訂拆遷協議,如果當事人覺得補償不合理的,可以不簽訂補償協議。

二、農村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款如何認定和分割?

1、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係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以一戶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的行爲,可視爲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該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權。

3、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爲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房屋權利人,原權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繼承關係處理。

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戶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當該戶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餘的成員共同所有。如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則由該戶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補償款,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5、房屋拆遷後尚未實際取得安置房的,當事人要求確認或分割安置房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後再行主張。

農村宅基地拆遷有着很強的身份屬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爲安置對象的。

但是,非拆遷地居民因繼承享受動遷利益的,也僅以房產的動遷價值爲準,不享受其他的動遷政策。最主要的還是要依據本拆遷地塊的動遷政策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