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遺產律師——祖父母房屋老人去世後未變更產權,後父親也去世,其餘繼承人起訴己方過戶案例


北京遺產律師——祖父母房屋老人去世後未變更產權,後父親也去世,其餘繼承人起訴己方過戶案例

原告訴稱

四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羅某文的位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歸四原告所有,被告協助辦理該房屋過戶手續;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趙某鵬系四原告之父,羅某文系四原告之繼母。原告兄弟姐妹五人,分別爲四原告和趙某剛(已病逝),趙某露趙某剛之女。趙某鵬生前從A單位分得兩處福利住房,一處爲一號房屋,已購,登記在羅某文名下。另一處爲豐臺區二號爲承租公房。2007年1月羅某文去世,生前未立遺囑。爲照顧殘疾的弟弟趙某剛,我們未辦理繼承,讓趙某剛居住在一號的房屋,趙某鑫居住在二號的房屋。趙某剛去世後,我們想辦理繼承,多次與趙某露協商,均未果。

在贍養父母方面,趙某鵬羅某文均由四原告共同完成,對老人照顧最多的是趙某鑫趙某傑。並且趙某剛因爲患有殘疾,趙某剛多年來也是由四原告照管幫助。

 

被告辯稱

趙某露辯稱,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本案案由應當爲析產繼承糾紛並非爲法定繼承糾紛。本案中案涉房屋在房改時系由答辯人父親趙某剛繳納相關購房款。根據證據顯示趙某剛曾於1998年11月26日繳納案涉房屋房費及維修費,共人民幣35298元。該房屋系摺合被繼承人趙某鵬生前工齡購買。

根據《北京高院關於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被繼承人購買公房時根據工齡政策福利,使用已死亡配偶工齡折抵房款的,所獲工齡政策福利能否折算後作爲遺產分割?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房時,依國家有關政策折算已死亡配偶一方工齡而獲得政策性福利的,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應作爲已死亡配偶的遺產予以繼承。該政策性福利所對應的財產價值計算參考公式:(已死亡配偶工齡對應財產價值的個人部分÷購買公房時房屋市值)×房屋現值。

據此,被告認爲該房屋中除了趙某鵬工齡折抵的購房款及相應的增值部分屬於被繼承人趙某鵬羅某文的遺產外,剩餘部分應當歸趙某剛所有。現趙某剛已去世,去世時並未留下書面遺囑,被告作爲趙某剛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有權依法繼承案涉房屋中屬於其個人部分。因此,本案案由應調整爲析產繼承糾紛。

另一方面,被告盡到了贍養義務。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將本案案由變更爲析產繼承糾紛,將屬於趙某剛的財產與趙某鵬羅某文的共同財產分割完畢後再按照法律規定依法繼承。

 

法院查明

趙某鵬羅某文系再婚夫妻,趙某陽趙某航趙某鑫趙某剛趙某傑趙某鵬之子女,趙某鵬1995年死亡,羅某文2007年死亡。趙某剛2022年死亡。各方陳述羅某文在與趙某鵬婚前、婚後均未生育子女,羅某文之父母、趙某鵬之父母均先於二人死亡。趙某剛吳某雨系夫妻,趙某露系二人之女,趙某剛吳某雨2006年離婚

坐落於北京市一號房屋系1998年購買,登記在羅某文名下,使用了趙某鵬的工齡。

趙某露提供1998年購房收據一張,載明今收到羅某文一號房費及維修費35298.4元,交款人趙某剛趙某露另提供《標準價售房交納購房款清單》一份,載明購房人羅某文趙某露以此主張涉案房屋的購房款由趙某剛支付,四原告不予認可。

四原告主張對趙某鵬羅某文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被告主張四原告在二被繼承人生前每週過去,每個月給老人生活費,趙某剛沒給生活費。被告主張趙某剛曾跟兩位被繼承人共同生活至大概1995年,後趙某露羅某文共同生活。

四原告提供微信聊天記錄,欲證明趙某露趙某剛晚年未能很好盡到贍養義務,趙某露對四原告的該主張不予認可。

庭審中,經本院詢問,各方均表示不申請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裁判結果

一、坐落於北京市豐臺區一號房屋歸趙某陽趙某航趙某鑫趙某傑趙某露繼承所有,其中趙某陽趙某航趙某鑫趙某傑各繼承20.5%的份額,趙某露享有18%的份額;

二、趙某陽趙某航趙某鑫趙某傑趙某露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相互協助辦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

 

房產律師靳雙權點評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本案中,一號房產登記在羅某文名下,同時使用了趙某鵬的工齡,故該房產應爲羅某文趙某鵬的遺產,在二人死亡以後,應由二人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趙某陽趙某航趙某鑫趙某剛趙某傑繼承,關於繼承的份額,原告主張由四原告繼承,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關於四原告主張的對被繼承人盡了較多的贍養義務一節,根據各方陳述,四原告相較趙某剛盡贍養義務要多,故法院酌情考慮該情節,確定一號房屋由趙某陽趙某航趙某鑫趙某傑各繼承20.5%趙某剛繼承18%,趙某剛死亡後,應由其繼承的遺產份額轉由趙某剛的第一順位繼承人趙某露繼承。關於四原告主張趙某露遺棄趙某剛的意見,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採信。

就被告主張的一號房屋中涉及趙某剛的財產,應先行析產的意見,需要明確的是,債務和物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即使一號房屋確由趙某剛出資購買,也系趙某剛羅某文之間的債權糾紛,而不能以趙某剛出資認定趙某剛享有一號房屋的物權。因此,如趙某露有明確的證據證明趙某剛出資購買一號房屋的情況,其可另行就出資款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