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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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僅供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公司的行爲,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 × ×、 × × ×和 × × ×共同出資設立 × × ×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全體股東討論,並共同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是經依法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一切合法權益和合法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個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權益或干涉其合法經營活動。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 × ×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 × × × × × × × ×

第五條 公司經營範圍: × × × × × × × ×【企業經營涉及行政許可的,憑許可證件經營】

第二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爲人民幣 × × × × ×萬元(注意:股東以認繳註冊資本爲限承擔責任,認繳金額不是越高越好,請謹慎評估自己的責任能力和公司的實際需求。)

第三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如下:(注意:出資可以是貨幣,也可以是實物,可以是知識產權或其他無形資產。出資採取認繳方式,在公司存續期根據公司實際需求實繳到位即可。可以分期出資。內容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下列表格中調整。)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萬元)|出資時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其中, × × ×爲核心創始人。(認定核心創始人後可以設定控制權保障條款。)

第八條 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置備股東名冊。(注意:出資證明書對股東很重要,尤其是隱名股東,這是股東資格的證據之一。股東名冊上預留股東地址,作爲以後通知股東的聯繫地址。)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對公司的對外擔保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的對外投資做出決議;

(十二)對公司因任何方式導致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改變做出決議;

(十三)對公司引入新股東做出決議;

(十四) × × × ×對嚴重違反 股東義務的股東解除其股東資格做出決議;

(十五) × × × ×對股東能否經營或參與經營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做出決議;

(十六) × × × ×對公司與股東或股東的關聯公司之間的交易做出決議;

(十七)確定公司主要資產及對公司對外轉出主要資產做出決議;

(十八)對公司的重大技術改變作出決議;

(十九) × × × ×重大人事任免、公司機構設定或薪酬設定及調整;

(二十)修改公司章程;

……

(公司創立初期側重效率,故只設執行董事,但因只有一人,考慮安全,執行董事的職權應小於董事會,將部分職權收歸股東會。在公司設董事會時,股東會職權和董事會職權根據實際需求調整。)

第十條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以上第(七)(九)……(十八)爲公司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調整時間)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股東會通知爲書面通知,以股東預留在公司的股東名冊上的地址爲準,通知以交寄中國郵政EMS之日起三日視爲送達。可同時電話、短信、微信、郵件等方式通知,但以書面通知爲準。股東應當及時向公司更新其聯繫方式,否則因聯繫方式變更而未收到通知的,後果由股東自行承擔。

第十四條  股東會通知應當載明出席和列席人員、會議時間、會議地點、議案內容(表決事項)。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條  股東不能親自出席股東會的,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由被委託人依法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但被委託人不得從事與公司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股東會有權拒絕其參加股東會,該股東視爲對本次股東會表決事項投棄權票。該被委託人亦不得泄露公司商業祕密,否則,該股東與被委託人向公司或其他股東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七條  股東會須經全體股東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爲有效。(該條款爲避免表決權佔優勢的大股東一人開會說了算的情況,也就是說如果有三個股東,至少有兩個股東開會才能做出決議。這體現有限公司的人和性質,同時亦加強安全保障,避免一人對公司重大事項做決定的情況。公司根據自己的股東人數選擇適用或調整比例)

第十八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股東委託他人出席的,被委託人應當簽名並附授權委託書。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或如下比例:即各股東的實際表決權)(表決權可以與出資比例不一致)

第二十條 對於本章程第九條所列公司重大事項,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三分之二(可以高於三分之二,視公司實際情況而定)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但反對的股東人數大於同意的股東人數的,可以啓動股東會糾錯機制。(糾錯機制的幾個前提:1.人非聖賢,孰能無過;2.重視反對意見;3.出資越多的人所負的責任越大。4.安全和效率之間,傾向效率,但以程序保障安全。所以,建議程序爲:充分發表不同意見,完整記錄,尋找外部專家,設定期限,最終仍尊重表決權。糾錯機制不改變原有議事規則)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項的決議,須經代表全體股東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第二十二條 股東非經股東會決議透過,不得從事與公司業務相競爭的業務。否則,視爲該股東放棄表決權和公司經營參與權,只享有其股權對應的財產權利,其指派執行董事或監事由股東會更換,其股權對應的表決權由其他股東按本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比例享有。(本條款與股東除名條款配合選用。股東除名的事項中可包括違反嚴重競業禁止)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爲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會作出決定。其中爲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決議。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透過,該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可能涉及到關聯交易的問題,可參考《公司法》相關規定,明確關聯交易的定義、條件、程序和披露要求)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公司根據股東會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進階管理人員,並確定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已或者他人牟取私利。執行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公司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爲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五)向股東會提出議案;

(六)對股東會或者執行董事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決議提出異議;

(七)在公司發生或者可能發生重大損失時,向股東會提出報告。

第三十條 監事會由一名主席主持工作。主席由監事會全體成員選舉產生。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責時,由監事會全體成員推選一名監事代理主席。

第三十一條 監事會應當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由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職責時,由代理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須有全體監事出席方爲有效。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透過方爲有效。

第三十二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爲自已或者他人牟取私利。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公司財務

第三十三條 公司實行財務獨立性原則,自主編制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實行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覈算制度,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每個財務年度爲公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執行董事應當在四個月內編制上一年度的財務報表,並提交股東會審議批准。

第三十六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並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財政部門、統計部門等有關機關報送財務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會計檔案和財務檔案,並妥善保管。公司的會計檔案和財務檔案不得損毀、僞造、篡改或者遺失。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會計人員的培訓、考覈和獎懲制度,提高會計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職業道德。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財務資訊披露制度,及時、準確、完整地向股東和社會公衆披露財務資訊,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章 公司利潤分配

第四十一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穩定的原則,根據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發展需要,按照股東會決議確定的方案進行。

第四十二條 公司在分配利潤之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累計數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五分之一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只能用於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

第四十三條 公司除了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外,還可以根據股東會決議,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任意盈餘公積金可以用於彌補虧損、轉增資本或者分配給股東。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利潤分配應當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除非股東另有約定。股東之間關於利潤分配的約定,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公司在分配利潤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繳納所得稅,並向股東開具稅務發票。

第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司解散:

(一)股東會決議解散;

(二)因合併或者分立而導致公司解散;

(三)公司破產;

(四)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而導致公司解散;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可參考《公司法》相關規定,明確公司合併、分立、收購等重組方式的條件、程序和效果)

第四十七條 除因合併或者分立而導致公司解散外,公司解散時,應當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算組由執行董事、監事和財務負責人組成。清算組對股東會負責,並向有關機關報告清算情況。

第四十八條 清算組依照下列程序進行清算:

(一)編制公司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債權人和公告債務人;

(三)處置公司財產並償還債務;

(四)處理剩餘財產;

(五)編制清算報告並提交股東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不得從事新的經營活動。必須爲了維護公司財產或者履行債務而進行的經營活動除外。

第五十條 清算後剩餘財產,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或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分配給股東。清算結束後,由清算組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公司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一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經股東會決議透過,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

第五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修改,應當以書面形式載明,並由全體股東在修改檔案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簽名、法人股東蓋章)。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 × × ×年 × ×  × × 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制訂,具有法律效力。本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爲準。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實際情況,另行制定補充規定。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以下空白)

(以下爲簽名頁)



× × × ×有限責任公司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 × ×

 × × ×

× × ×

日期: ××年 ×月 ×日